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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63号文,国企退休教师还要等多久?

(2012-05-15 01:14:10)
标签:

杂谈

分类: 维权文章

——试析63号文件迟迟不能落实的根本原因

    

    2011年5月,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彰显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尊师重教、关注民生的意愿与决心。 

文件要求“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2011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统一思想认识抓紧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讲话中,进一步要求:“各地务必要在教师节前将工作部署到位,尽快启动落实。工作任务重的地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然而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一年了,依然没有落实到位,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正式启动,这种“政策不出中南海”的怪现象,其原因究竟是什么?

一些地方政府对这项工作进展缓慢提出种种理由,集中一点就是: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果真如此吗?

客观的说,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遗留问题之一,是由于在养老保障制度上多轨制运行,不能依照《教师法》落实相关待遇规定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虽然该群体人数不多,但情况复杂,操作难度大,处理不好,还会引发其他群体攀比,带来新的不稳定。但这决不是63号文件至今不能落实的根本原因,更不应成为迟迟不落实的借口。

    63号文件的基本精神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把《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落到实处,从而使所有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基本得到解决,使《教师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这是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决不同于解决一般的待遇多轨制问题或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不能把依法行政,落实《教师法》的规定与解决分配不公混为一谈。

落实《教师法》,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关键在于教师身份的认定。虽然63号文件规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但对于教师的身份是有严格、明确的法律界定与政策规定的。

教师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63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依据上述法律与政策规定,这次纳入政策范围的条件基本有两条,清晰而明确:

1、 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2、具有专门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经历,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只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与政策规定执行,把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及本人档案作为身份认定的基本依据,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身份认定工作并不困难。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与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合理确定政策界限,而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甚至遮遮掩掩,暗箱操作:一方面,有的企业和政府部门,或由于不承担所需资金,或为了回避矛盾,不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大而化之,甚至趁机营私,把与教育教学毫无关系的人员硬塞了进来;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或为了减少财政负担,或出于对国企教师的歧视,不顾国企改制的历史实际,附加了各种条件,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与现行政策相悖,继续演绎着“白马非马”的逻辑怪圈,将符合入围条件的退休教师拒之门外,致使乱象纷呈,以致出现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由于各地认定标准不同,在此地是教师,在彼地却是工人的咄咄怪事,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引起新的不稳定。

63号文件出台的本身是依法行政的结果,63号文件能否顺利落实的关键依然是能否严格依法行政。63号文件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主要障碍与根本原因,是某些地方政府无视法律的尊严与政令的统一;无视中央的权威,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一句话,没有地方主管领导拍板,任何利国惠民的好政策也不会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甚至会另搞一套,使其走样、扭曲、变味,结果弄得民怨鼎沸!

63号文件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但这绝不等于说,各地政府可以置法律与政策的统一规定于不顾,自行其是、任意而为;更不等于说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可以此为借口,袖手旁观,上下推诿。63号文件的落实之所以进展如此迟缓,国务院国资委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作为受国务院委托与授权的牵头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应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切实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具体问题要依据法律与政策的规定及时统一思想与认识,作出明确的答复;对违反国家法律与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然而目前的现实是,国务院国资委一再强调地方政府是责任主体,与地方政府互踢皮球,致使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问题久拖不决,既缺乏检查监督,更谈不上责任追究。

在过去的一年之中,又有不少老教师在满怀热望与苦苦等待中逝去了,我们不禁要问:如此下去,落实63号文,我们这些去日苦多的国企退休教师还要等多久?

为此我们再一次提出如下期望:

1、期望以对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对社会和谐稳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通知》的要求上来,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2、期望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使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教师法》规定基本得到解决《使《教师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期望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确定政策界限,使这些终身从教,已是古稀之年的国企退休教师尽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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