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运动员广告收入的分配政策
(2010-10-04 11:12:56)
谈谈运动员广告收入的分配政策
我国运动员广告收入是怎样分配的?据有关媒体报道:
“2007年,刘翔总共身背14个代言品牌,当时田管中心将刘翔的商务开发分为三级,5家一级代言,每年的代言价格至少是1000万元,二级代言的价格也有每年600万元左右。从前几年的福布斯名人榜来看,刘翔2005年的收入为2600万元,2006年为5800万元,2007年猛升至1.63亿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广告收入分配政策:运动员占50%,教练员占15%,培养运动员的地方体育局占20%,中国田协占15%。也就是说,刘翔光这三年时间的税前个人收入就达到了1.2亿元左右,加上他此前此后的收入,银行存款达到2亿元以上不成问题。”(重庆商报2010-10-3《知道刘翔银行存款有多少吗(图)》)
如果这个报道属实,那么,由国家体育总局来制定运动员的广告收入分配政策,这本身就是有个大问题。
首先,运动员的广告收入与歌星、影星的广告收入一样,都属于个人收入,因此,必须按照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刘翔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刘翔2亿元广告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少说也要交5-6千万个人所得税吧。
其次,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广告收入分配政策,其主要做法是:运动员广告收入的65%成为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个人收入,其余35%成为地方体育局和国家体协分协的收入,可能成为这些单位的奖励基金。由此可见,运动员的广告收入最终全部成为少数人的个人收入。没有集体福利和发展基金。反正运动员的培养。发展的投入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其分配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个人收入。
我们要问:这种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运动员广告收入分配政策的做法是否正确?运动员的广告收入难道不要纳入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管理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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