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项潜在普通股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2014-08-26 2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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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理: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2.计算特点及步骤:
●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
●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例题5·计算分析题】教材P514【例26-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6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8 75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
(1)认股权证7
2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
(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75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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