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2014-08-26 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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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要领:计算增量每股收益。
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其次,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例题1·计算分析题】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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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单项选择题】甲上市公司2009年6月1日按面值发行年利率4%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万元,每100元面值的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的普通股80股。2010年甲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45
000万元,2010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
000万股,所得税税率25%。假定不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分拆,则甲上市公司2010年稀释每股收益为( )。
A.0.9元/股
B.0.67元/股
C.0.78元/股
D.0.9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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