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4-03-06 13:30:46)| 标签: 申请人项俊波实施办法关于机构教育 | 分类: 法律图书馆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2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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