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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系一家零售业超市,在各地的分店雇用了一批促销员和保洁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采用的方式是不签合同,口头约定薪水,工资一月一结,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我们在依据该法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些员工认为签合同对其约束比较大,因此不愿签。考虑到用工风险与员工岗位的特点,我们采用了让员工签订简单用工协议书的方式。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注意事项,并约定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现在,有几名员工因自身原因离开了我单位,并先后将公司举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甚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劳动监察部门认定我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为无效合同。
请问: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我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签订过合同,但是因为合同没有合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劳动合同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规定用工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由此可见,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因此,在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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