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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一案,在广州盖棺定论

(2008-09-07 09:35:43)
标签:

法律

自动柜员机

广东省高院

许霆

广州

杂谈

分类: 引用案例分析

 

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最高法院

  9月5日上午,许霆的辩护律师张新强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一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前准备取款100元,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当他在ATM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而帐户只扣除了1元。于是,许霆先后于三次,在该自动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郭安山听许霆说此情况后,亦乘机先后取款19000元。当月24日下午,许霆在其担任保安的公司辞职后携款逃匿。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2006年4月24日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自动柜员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涉案的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款1元。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许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于今年1月9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中院进行重审后,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判决,轻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许霆上诉到广东省高院,高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5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最高法院裁定认为,许霆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霆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定从宣告之日起生效。

  张新强在其博客中称这是“无言的结局”,“对于许霆一案不知是否可以说已经画下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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