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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加报酬,合理吗?

(2008-05-13 00:37:12)
标签:

法律

就业

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者

标准工作时间

教育

分类: 引用案例分析

10、李某是某物流公司的一名职工,因五一期间生意较平常增多,公司决定所有员工每天加班8小时以上地连日加班,并声明没有加班费。李某不服并代表公司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问: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仲裁委立案调查员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将会裁决该物流公司立即补发李某等加班员工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本案中的物流公司安排公司员工在五一节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公司员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工资。

   另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报酬外,还应加付劳动者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则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的物流公司拒付加班费,应按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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