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安局副局长的公开信
(2009-08-30 22: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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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山新乡市公安局协议书大鹏业主通道杂谈 |
分类: 警察告公安 |
致公安局副局长的公开信
王国凯副局长、我尊敬的兄长:
您好!
前一段儿时间,您两次在百忙之中屈尊到派出所来看我,商谈我新世纪公安小区同仙山(原看守所)小区拆除围墙、合二为一的问题,想通过我做通业主们的思想工作、也想做通我本人的思想工作。对此,大鹏很感谢。
感谢之一,您是新乡市公安局的副局长,您的工作很忙、时间很宝贵,可您能够放下架子,到这小小的卫东派出所来做这么具体的工作,这在当今官场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感谢之二,不管怎么说,市局领导的初衷都不坏,目的还是为了能够使大家过的更好、更舒心,动机是纯洁的。
在以往的工作生活当中,您作为领导和兄长曾经给过大鹏许许多多的帮助、关心和保护,对这些,我直到现在都没有忘记,常有感恩戴德之心,常怀结草衔环之意,所以,对您的吩咐,大鹏无论于公于私,都应该无条件的去执行、去落实才是。但是,唯有这个问题,大鹏实在是很为难呀!
您想想,我们小区的绝大多数业主都不同意与仙山小区合为一体,而我做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怎么敢去违背大家的的意愿呢?
至于大家为什么不同意拆墙合院,那是因为,如果拆了墙、合了院,这对我们小区的广大业主来讲的确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众所周知,我们小区户少地博,空间相对来说较为宽敞;而仙山小区地窄人多。如果合为一个小区,那我们小区业主的户均面积必定减少,房屋价值自然也就跟着缩水了,并且将来停车位紧张也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再者说了,我们小区从建成之日起,公安局从来没有管理过,小区曾经出现过混乱,现在虽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为大家义务服务,但受到物业费水平较低、个别业主素质差等因素的制约,业委会也是在勉强维持物业服务,如果合为一个小区,那么新增的业主将导致业委会无力继续进行有效的服务,势必造成小区失去物业服务,最终导致全面混乱,影响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就此物业服务问题,闫科长来找我谈时,曾经说过“将来可以甩向社会,由物业公司来服务”的话,这话说起来很简单,但要落实却又是基本不可能的!因为由物业公司承包也就意味着要大幅度提高物业费,而这,广大业主是绝对不会接受的。所以说闫科长的话是极为不负责任的,是想糊弄我们老百姓。
仙山公司虽然承诺如果合了院就免除业主一年的物业费,但其也并未明确如合院那物业服务怎么搞、由谁来搞(业委会肯定是不会在管了)、一年后怎么搞、其全部开发项目完成后怎么搞的问题,所以说仙山公司也是指望不上的。
您及其他同志来找我谈时,都多次讲到了你们是在履行与仙山公司订立的合同,强调这个合同是合法的。而这也是我要向您特别强调的!
新世纪公安小区是我们102户业主在2002年以全额集资的方式从市公安局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在新乡市公安局2002年将这个小区出售给我们之后,小区的道路土地的所有权就已经归属我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了。而新乡市公安局却在2003年7月小区建成交付使用的同时,在我们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将小区原来向北走健康路的通道置换给了仙山公司,改走西侧文化路,协议注明新开通道由我小区和仙山小区共同使用。请问,新乡市公安局有什么权力未经我们所有权人许可就擅自处置我们的财产呢?这份《协议书》直接侵犯了我们小区业主的权益,其不合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份不合法的《协议书》?为什么直到现在你们仍在坚持认为这不合法的《协议书》是合法的呢?这说明你们做领导的仍在错误的以为小区的所有者是公安局、你们仍在奉行着不合适宜的陈旧思想、仍在坚持用权做事、仍不能够依法办事,这也是当前在做领导的中间普遍存在的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的体现。
况且,你们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也仅仅是“伙走一条路,”并未有“合为一个院”的约定,为什么你们现在非得要拆除我们的围墙,非得要合为一个院呢?
就此问题,我们小区以前曾经多次在业主大会上讨论过,业主们反对拆墙合院的的信念是根深蒂固、牢不可破的,这就是我为难的主要原因。我如果表态同意拆墙合院的话,那么我在小区里必定会成为汪精卫那样的角色、必定会成为第一号大汉奸!我敢吗?
再说了,我也是一个业主,我也希望自己的家园环境优雅、和谐美丽,我也不希望自己的家园遭到破坏,如果我这时候只为领导着想,同意拆墙合院的话,那明天我就不能安居乐业了,到那时领导会为我着想、会去考虑改善这种局面吗?
再假设,如果您也居住在这里的话,您会同意拆墙合院吗?
以上这些问题,不是大鹏一个人、也不是业主委员会几个人的事情,这都关乎到大家的切身利益,关乎到群众的福祉,所以,业主委员会此前曾经给丁市长和您数次写信阐明立场,恳请市局党委和您放弃这种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计划构想,但是却没有能够引起您们的足够重视,您们仍在一步步的推进拆墙合院的进度,仍在不断的做我的工作……
做我的工作也就罢了,我是一个兵,领导来找我,那是看得起我,我除了荣幸之外还能说什么呢!可是,您们不该到我父母家中去的。我父母亲年龄都老了,思想保守僵化,母亲又多年患病,受不起惊吓。您们一去,说的净是您们的理,父母不想让我与领导作对,还以为我犯了多么大的错误呢,吓的不得了,整日担惊受怕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我很内疚。常言说的好,冤有头,债有主,今后您们有啥事就冲着我来好了,再莫要到我父母那里去骚扰了。您们的这种工作方法其实是很龌龊的,说句心里话,我很愤怒!
再说了,您们现在来找我,难道您们就忘记了您们自己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的《关于丁市长批转马大鹏同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的内容了么?在这份由您和丁市长大人签署“同意”的报告中,我这个业主委员会主任早已经被你们“免了职”、早已经成为“一介平民”了!这些,我想您们是不该忘记的吧?既然我已经被您们免了职,所以,您们这时来找我谈这些事情其实也是不合适的!
在那份报告中,您们之所以要诬陷由我领导的绿化工作是在破坏绿化、之所以要编造“那些真正破坏绿化的人是在支持绿化”的谎言、之所以要免我的职,其实不就是为了能够达到拆墙合院的目的吗?
免了我的职,然后业委会树倒猢狲散,公安局物业办再进一步以接收小区的名义将院墙拆除,完事儿后公安局再甩手走人,您们设计的的确很周密,也很阴险。
您们在为了公安局的利益签署这份虚假报告时,您们肯定是忘记了您们还代表着整个公安形象、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党的形象,您们的行为让我们这些善良的人很失望,您们的这份黑白颠倒的报告给党和政府的信誉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当然,对于拆墙合院的事,我也知道,局里确实是有难处的。作为新乡市公安局的一名小民警,我的确想为领导分忧,绝不想给领导作对、绝不想给领导找麻烦。因为我明白,给领导作对是没有什么好果子吃的,我也害怕报复呀。但是,由于原来的《协议书》确实是不合法、《协议书》也确实没有讲到要“合为一个院”、广大业主也确实不同意这样做,我也是真没办法妥协呀?
作为业委会主任,有时候我也很矛盾。我甚至在想,为了给大家争取利益,自己个人就要去得罪人、就要遭受损失、遭受报复、遭受迫害,就要从市局调分局、从分局调派出所,就要被领导“另眼相看”,为了大家这样做牺牲是不是值得?但是良心又实实在在的告诉我,我没有做错,我是对的。既然是对的,那我还是坚持吧!
拆墙合院的事表面上看虽然是个小事情,但是它却涉及了许多普通民警和群众的生活质量,牵动着数百人的神经,而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民生”问题,其本质上还关乎到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关乎到民心所向、更关乎到党的江山社稷的基础巩固。
我们党在施政时总是在强调“民生”,今天,当民生问题真的摆在我们政府官员的面前时,难道我们忘记了该如何去保障民生了吗?
所以,公安局应当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来看待处理这个问题,不要非得等到逼得老百姓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打的头破血流时、去上访时、去和公安机关对簿公堂时才引起重视?老话儿说,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公安局一味的违反民意执拗下去,硬要拆墙合院的话,那么一旦激起民变,导致出现瓮安之祸的严重后果,恐悔之晚矣!
最后,我再一次恳请您、恳请市局党委,在当前中央三令五申要关注民生、要保持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充分考虑这个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重要性,抛弃“凡决策必对”的错误理念,回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正确轨道上来,慎重的做出决断!
此
崇高敬礼
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卫东派出所科员
新乡市新世纪公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您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