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石景山一个工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位工亡案家属是通过一位工伤病友群的一位病友推荐看我的新浪微博。这位推荐病友什么名字,她都不知道。有时候,有人推荐工伤者及其家属或者工亡者家属找我咨询,我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推荐的。
她于2024年7月10日一早在新浪微博私信上给我留言。她说她家先生上班期间在单位厕所倒下脑出血没人发现,送医不及时,出血量100毫升,四个月后去世了。
工伤虽已认定,但未确认为工亡。工伤认定是2024年4月份认定的,死亡是2024年6月份。工伤认定时人还没死亡。事发至死亡一直在医院住院,未曾办理过出院手续。单位缴纳有工伤保险。
这个案子现在的目的就是如何获得工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家属才能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首先,本案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不存在争议,因为事发后四个月一直医院住院治疗,未曾出院,而且时间才四个多月,时间不长,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不存在什么争议。
其次,是否属于因为工伤导致死亡的呢?这个存在重大争议。
如何证明因工伤致死,这个或许需要做一个因果关系鉴定,鉴定出来系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后果。这个因果鉴定程序若不出意外的话,应当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了可以鉴定工伤等级、护理依赖等级、停工留薪期延长等之外,还可以依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若因果关系鉴定成功,则家属可以依法享受到全部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
2024年7月12日午时许与家属之间电话沟通了13分钟左右。有可能家属之间沟通商议后会在2024年8月中旬前来京委托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代理。
备注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80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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