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按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进行主张!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江苏无锡的一位律师同行,我是周律师。
我代理一个工亡案件,已经工亡认定。工亡发生时间是2020年5月,期间打确认劳动关系官司打了两年多。
公司没交社保,现在准备提起工亡待遇索赔。
陈律师,不知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照工亡发生时的上一年度还是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进行主张?
本咨询者系同行于2023年4月3日微信沟通。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有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周律师。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照工亡时的上一年度还是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进行主张,这个在司法实践当中争议颇大。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工亡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才对,有的法院则认为应当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才合法。
这里给您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两个支持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成功案例,供您进行参考研究。
1、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
临沭县人民法院认为:
该条款虽对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上一年度”未作出具体界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以及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上一年度”的界定,上述条款中的“上一年度”应当为仲裁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在本案中即2019年度。据上,某镇政府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2359元×20年=847180元、丧葬补助金5762元月×6个月=34572元。
2、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按照上一年度标准执行的问题,二被告抗辩称主张按死亡时间的上一年度,没有法律依据,而“上年度”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之规定。
因此,建议周律师您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主张,为工亡案家属利益最大化服务!
备注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80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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