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位北京律师沟通一个二级工伤之第三人侵权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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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接了一个北京市某区的二级工伤案,我是成律师。
案子发生在2014年春,2014年秋天接的这个二级工伤案。官司一直打了七八年。因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终本裁定后,2022年春夏之交完成了国家先行垫付的程序。二级工伤客户金先生的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都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5年的时候,因被家属投诉后北京某区安监局对公司做了行政处罚,罚了叁万元,认定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14年春发生的工伤,原因是一位同事小秦不慎开动大机器将金先生严重挤压伤,造成两大腿截肢。当年金先生才刚33岁。
陈律,知道您专攻工伤领域,特意请教您:
现在我想代理金先生继续走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是否可以?这类第三人侵权案有无成功案例可以参考?另外,走民事赔偿时效上有无障碍?
因涉及隐私,文中姓均为化姓。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成律师。
一、关于此类特殊的第三人侵权案的可诉性。
同事因工作不慎造成的侵权,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侵权来理解,在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有两种认知:
第一种认知,就是认为同事工作原因造成的侵权不能视为第三人侵权,不能获得赔偿。
第二种认知,就是认为同事工作原因造成的侵权也构成第三人侵权,可以获得赔偿。
在第二种认知里面,法院又分为两种判法:
第一种判法,就是工伤和第三人侵权之间补差。
第二种判法,就是工伤和第三人侵权双赔(医疗费除外)。
若从工伤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当然第二种认知里面的第二种判法对工伤者最为有利。也就是说,工伤和这类特殊的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利益最大化。
双赔的成功案例:您可以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这两份生效裁判文书支持同一单位同事开车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可以工伤和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双赔。
这一类特殊第三人侵权的双赔成功案例。您还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再找找类似案例作为参考。
二、关于诉讼时效是否存在障碍的问题。
从事发时开始,时隔七八年后再起诉同一用人单位民事赔偿,被告公司肯定会以诉讼时效超过进行抗辩。
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事发后五六年后起诉同一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的,有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计算要以工伤案子结束之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法院这样认为,成律师您的案子去年才完成工伤的国家先行垫付程序,时间还不到一年,还远远不足三年,时效上根本不存在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这条规定,理应当在工伤理赔结束后才开始计算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更为合理。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7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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