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官司表面看输了,但实际上却可能是赢了!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近两三年以来,不少律师同行、或工伤者、或工亡者家属来电咨询,说自己打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败诉了,把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文书发来我看。
裁决书或法院判决文书中都确认伤亡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伤者、或工亡者家属、或律师同行,可能会认为自己奋力拼搏打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最终败诉了,就误以为最终工伤案或工亡案官司就是输了!
这一类裁判文书当中,一般都有类似的基本事实在裁判文当中固定住了:
那就是:
伤亡者受雇于雇主某某,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再把活儿非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给了雇主某某,这在建筑工程领域受到伤亡的确认劳动关系裁判文书当中比较常见。
如果裁判文书当中固定了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的事实,雇主雇佣伤亡者干活儿发生了伤亡,虽然裁判文书未确定劳动关系,但是这个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就是属于工伤或工亡,公司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能够理解到:这类官司表面看输了,但实际上却可能是赢了!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透过现象看到了事物的本质!
这一类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官司,拿到了生效裁判文书之后,可以进行以下两个择其一的后续工作:
第一条路:
向人社局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若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则可;若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
第二条路:
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亦可。法院可以直接参照工伤进行裁判。
这两条路,实践当中,都有律师同行走通过。无论哪一条路均可。
这两条路当中,我还是熟悉直接走第二条路,因为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办理的工伤案就是第二条路走通了,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存在非法分包和转包,最终裁判公司承担工伤待遇。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存在非法转包或分包的,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上走第二条路,司法实践当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裁判文书予以支持:
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0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等。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594篇原创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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