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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中我是个罪魁”——我对《提前》1:15的一些理解

(2011-07-30 09:41:31)
分类: 圣经研究
另一篇文章下面的问答中,有一位朋友发出了如下提问:

您好!请问重生之后人还是全然败坏的吗?如果是,“重生”的功效体现在哪里?如果不是,怎么理解晚年保罗所说的“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

我当时简短地谈了我对重生之后人并非全然败坏的理解,对于保罗为什么还自称“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并没有过多解释自己的看法,因为我并不觉得这是一个可以在评论留言中可以谈清楚地问题。今天就稍微多讲几句。

尽管认为保罗在这里自称“罪魁”是自谦的说法 (如同他自称使徒中最小的一个) 并不是生僻的解释 (参此书 pp. 65-66),但是对于回答这位朋友的问题似乎仍然力有不逮。因为即便保罗未必是罪人中最恶的那一个,但是既然罪人个个都“全然败坏”,那保罗不用是“罪魁”一样难逃全然败坏的罪名。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保罗在写这封给提摩太的信时,他是否还是“全然败坏”意义上的罪人,这才直接回答了这位朋友的提问。

显然照我对全然败坏与重生关系的理解,保罗既然毫无疑问地重生了,这里自然就不会是这种根本意义上的罪人。然而面对这节经文白纸黑字的“挑战”,我这样的理解当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多说几句自己的理由。

对经文稍有了解的都知道,这节经文原文用的是一般现在时。要把这节经文不理解为保罗在写信的时候是罪人的最大障碍或许也就在这里了,因为一般现在时就算不表达普遍真理,也应该表示当时的情况。我这里显然要把时间反推到保罗“重生”之前,于情于理当然说不过去。我不能说这样的常规理解一定怎么不对,而且就连我颇信赖的改革宗解经专家都如此处理这个时态 (p. 82,当然书中的措辞对于重生前后还是做了区分),然而基于下面的考虑,我个人以为如此理解这里的一般现在时是不太合理的。

首先必须要摆脱用英文的时态硬套希腊文时态的错误。英文时态拿来做做参考自然没什么不可以,但是一定要强求一致则不符合希腊文本身的规则。事实上,新约希腊文的一般现在时表达过去的动作状态是正规用法,不是什么旁门左道。BDF对于陈述语气下的一般现在时有如此说明 (§321):

The historical present can replace the aorist indicative in a vivid narrative at the events of which the narrator imagines himself to be present; the Aktionsart usually remains punctiliar in spite of the present tense form. This usage is common among NT authors, especially Mk (the Aramaic participial sentence may have contributed to its frequency; s. M.-H. 456f.), as it is among classical writers; only Lk uses it less frequently, probably because he regarded it as a vulgarism (papyri, LXX and Jos. often, also MGr).

虽然这里的“vivid narrative at the events of which the narrator imagines himself to be present”对我的观点很有利,虽然权威语法书认为“this usage is common among NT authors”,但是毕竟上面提到的两种用法也很普遍,而且该用法尤其在《马可福音》才突出,我当然不会草率地选择性只挑对自己最有力的解释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列出这段用法的意图只是在于讲清楚将一般现在时理解为过去的事件并不是我自己拍脑袋想出来的发明创造,而是有强有力的支持的。至于具体应该如何理解这个一般现在时,我们不能直接就从英文的习惯来理解,而要——恕我不厌其烦地重复自己——从经文的上下文来推断才行。

那么上下文怎么说呢?看中文和合本或许有些困难 (尽管困难也不是太大),因为这句“罪魁”的自称似乎孤零零地挂在15节的最后,跟上下文没有特别紧密地联系。我自然不能强求每个人都去查考原文,这里其实也用不着,只要查考英文版本——凡是我能想到的常见版本都无一例外地准确抓住了原文里这个“罪魁”的上下文,就是这个“罪魁”所冠的罪人其实乃是一个代词 (relative pronoun,对照英文或许是非限制性宾语从句吧),所代的中心名词就是15节开头那个“罪人”。你找个NIV一看就知道我在说什么了。

换句话说,保罗在这里所自指的罪人之魁首乃是“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的“罪人”中的第一名。对照这一“上文”所限定的“罪人”群体,保罗自称其中的“罪魁” (不需要罪魁,只要其中一员就行了),显然只能针对他尚未得救的状态才解释得通。因为这里的“罪人”不是泛泛的罪人,而是耶稣要来拯救的罪人。如果这些罪人已经处于得救的状态,那耶稣还来忙活个什么劲?

这样的理解更为“下文”有清楚时间限制的经文所确认。我们可以从至少两方面来看16节。首先单纯联系15、16两节,我们看到保罗蒙了耶稣的怜恤之后是要给“后来”得永生的信徒作榜样的。作什么榜样?作“罪魁”的榜样?原来保罗的示范作用其实是基督“显明的一切忍耐”只是对保罗这个屡教不改的顽梗恶人无可奈何,以此来昭示后来的信徒也一样会如此地不可救药?如此理解虽说不是绝不可能,但也太过于匪夷所思了吧?照常解释自然是保罗以前是罪魁,但是既然基督在他身上显明了怜恤与忍耐,得救后的保罗自然跟以前大不相同,如此做后来信徒的榜样才顺理成章嘛。

其次,对照上面13、14节保罗陈述自己的经历,更巩固了上述将“罪魁”理解在他蒙基督怜恤之前的看法更加合理。13节里的“从前”以及连下去对于“蒙怜恤”之后的对比,无不清楚表明了保罗在这里是要说明他有没有耶稣前后的显著变化。如果将15、16节里的“罪人中的罪魁”理解为保罗接受主之前的状态,无疑跟13、14节严丝合缝地联系起来。而要是将15、16节里的“罪魁”理解为是信主之后的状态,那岂不是自认13、14节里所陈述的变化乃是假见证么?

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尽管“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是用现在时描述的,但是仍旧将其理解为不是保罗写信时的状态,而是还没有认识主之前的状态更准确。如此理解既不违背现在时的用法,又符合上下文的思路,比起看到现在时就机械地认为是表示当前状态的观点不是强了一星半点。

而至于为什么保罗在这里描述自己选用“罪魁”这样强烈的字眼,在常见的“自谦”解释之外,还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如果你不想花钱去参考资料,那么浏览一下加尔文马太亨利的注释也已经大有裨益了。然而这不是我本文的重点,因此只评论一点,余下的你自己花功夫去看就是了。这一点提请注意的是,这两位都没在时态上花什么笔墨,而只是通过上下文来剖析经文的意义。给我们的提醒就是不要对于所谓的时态过于执着,自然不是无视时态,而是不要机械套用时态——更何况是英文时态,都不是希腊文自己的——拿时态来大做文章到与上下文抵触的境地就有点乱弹琴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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