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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的变奏:紫金矿业瞒报特大污染事故一瞥

(2010-07-15 17:09:05)
标签:

紫金矿业

环境污染

维稳

杂谈

分类: 评论
             福建紫金矿业排污致汀江流域大量鱼类中毒死亡,并在渗漏事件发生9天后才向外公布。

             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坦陈,未及时公布事故信息,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

             赵举刚还进一步向记者辩称,紫金矿业当然知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敏感事件,我们又不能不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选择什么时机公布信息,董事们经过了慎重而痛苦的考虑”,赵透露说,不及时披露,显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及时披露,又涉及地方的稳定大局。最终,董事们权衡利弊,认为宁可承担违规的风险,还是要以维稳大局为重。

            看来紫金矿业的大佬们深谙目前在中国社会大行其道的一个最大潜规则:只要政治正确,违法也是小事一桩!

            无疑,“维稳”是目前看上去最大的一个“政治正确”,紫金矿业的大佬们看准了“维稳”这个护身符的神奇功用,难怪为瞒报这起特大渗漏事故的辩解那么有理、有力、有节!

            我不太清楚斥巨资维稳的根本目标是什么,紫金矿业这位赵经理告诉我们,紫金矿业瞒报渗漏事故的维稳目标是避免“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原来,维稳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大家不要慌张,大家不要惊慌,更不要恐慌。仿佛从维稳的角度看,惊慌或恐慌这种只要是人就会体验到并且在外在有所反应的内在精神体验必须被摒弃。

            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的维稳还是卓有成效的。富士康员工13连跳后,在中国大陆看上去没有人感到恐慌;更没有人在恐慌的驱使下感到需要为与自己一样的生命去争取一些什么。到时在富士康公司的老家台湾,有人恐慌了。他们恐慌的走上街头,表达他们可能与跳楼的富士康员工及其家属不同的一种情绪。

            有了“维稳”这柄尚方宝剑,紫金矿业长达九天瞒报渗漏事故的违法行为,估计最终也就是承担《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法律责任,罚款、警告了之。

            此次紫金矿业渗漏事故,目前尚无人员受害或死亡的情形发生,但就经济损失来说无疑巨大的。据中国证券网,所属的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于7月3日下午发生酸性含铜污水渗漏,9100立方米污水通过227地下排水排洪涵洞进入汀江。据中国广播网报道,受紫金矿业渗漏事故影响,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另据香港《南华早报》(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周四援引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郑于强的话报导,该公司位于华东地区的铜矿湿法厂在发生酸性污水泄漏事故后,需要至少六个月时间才能恢复生产。中国证券网测算,此次紫金矿业渗漏事故将造成约4亿元的经济损失。

           新华网首次披露紫金矿业此次渗漏事故时使用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这个词。然而,据中国广播网披露,2010年5月,环保部曾经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为第一家。通报称,紫金矿业7家子公司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环保问题。“这些公司不仅背离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诚实守信的原则,而且放任环保问题可能酿成重大的环境风险,污染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环保部称,包括紫金矿业在内的11家公司承诺的整改工作没有实现,是言而无信。

          中国广播网还披露,今年高考前不久,福建省上杭县20多所中学突然收到了当地教育局发出的一则临时紧急通知:参加高考的学生不要随意吃鱼。据知情人士透露,原因在于受汛期影响,紫金矿业位于福建省武平县的一个尾矿库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渗漏液流入汀江,造成鱼类大量死亡。
          环保部发文通报批评紫金矿业“不仅背离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诚实守信的原则,而且放任环保问题可能酿成重大的环境风险,污染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福建上杭教育局中学的吃鱼禁令充分反映出紫金矿业此次渗漏事故绝非“突发环境事件”。因此,在重大的环境污染损害和经济损失面前,紫金矿业凭借“维稳”护身符可以仅仅承担《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法律责任?紫金矿业还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放任紫金矿业瞒报特大环境事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维稳的政治正确,暂且可以不去商讨;但是紫金矿业以“维稳”明目张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做振振有词辩护让人怀疑背后存在某种程度的共谋。

          福建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你们不知道紫金矿业渗漏事故吗?你们不知道紫金矿业瞒报渗漏事故达九天之久的事实吗?你们是否也认为在“维稳”的幌子下紫金矿业就可以逃避《安全生产法》的法律究责吗?

          “维稳”的变奏在紫金矿业渗漏事故上还在有条不紊的弹奏着,这是谁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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