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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初谈“躲猫猫”忽略了什么?

(2009-03-14 0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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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3月9日在北京会议中心接受了记者专访,就云南“躲猫猫”事件,姜建初说:“躲猫猫”最后解决得还是不错的,“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所以我只能说,我们会加强。
      “躲猫猫”事件真相已经大白天下,作为最高检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反思这个案件,只谈“牢头狱霸”问题,忽略了云南晋宁县警方在这一案件中的责任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缺憾。
     “躲猫猫”事件的核心问题已经不是“牢头狱霸”问题,而是“牢头狱霸”杀人后警方以“躲猫猫”掩盖事实真相的问题。
      李荞明致死事件发生后,云南晋宁县警方先是以“躲猫猫”游戏中李荞明受伤致死搪塞,此后又在网络一片质疑声中组织网民对此事件进行所谓调查,直至最高检察院介入查明李荞明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真相,纵观整个事件,其核心问题已经不是牢头狱霸致死李荞明这个刑事案件本身,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已经是牢头狱霸殴打致死李荞明这个刑事案件后,云南晋宁县警方“上演”一系列掩盖事件真相的严重违法行为。
      日前,有关部门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但是没有特别说明云南晋宁县警方在这一事件中究竟做了什么。
      依常理推测,云南晋宁县警方先前做出“躲猫猫”使李荞明致死的结论,可能有两种情形。
      一是云南晋宁县警方没有查明案件真相。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压期间致死事件,警方是唯一的举证人,在监狱内部安装有严密监视系统的情形下,云南晋宁县警方没有查出事件真相是一个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是云南晋宁县警方查出了事件真相,李荞明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但是出于某种原因,警方故意掩盖真相。这种情形,已经不仅是失职,还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以上两种情形,云南晋宁县警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有甚者,云南晋宁县警方在横空推出“躲猫猫”解释后,面对网络质疑,竟然公然违法刑事诉讼法,非法组织网民对此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依据我国现行刑诉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这种执法违法的行为在网络舆论对法律不熟知的情形下公然“上演”,恰恰说明是云南晋宁县警方为了使社会舆论接受其“躲猫猫”结论,不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恶意炒作,并非姜建初所言系舆论媒体炒作。
      姜建初就“躲猫猫”事件,只谈牢头狱霸问题,避而不谈云南晋宁县警方在这一事件中的种种违法乱纪问题,并没有抓住“躲猫猫”事件的要害。
      如果云南晋宁县警方这种严重违返国家法律、失职渎职问题不得到应有的重视,李荞明第二、李荞明第三的出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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