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借口侦查经济犯罪,违法插手民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法治原则,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笔者的手头,相关的投诉有40余起,遍布全国,大部分案件涉及的内幕令人触目惊心。最近媒体朋友反映的发生在天津市公安局的这起案件,个人认为涉嫌违法立案、非法插手外省合同纠纷。
2011年中,在天津经商的美籍华人宦某,了解到陕西升泰公司获得了西安市一个城中村的开发改造权,宦某认为这个项目获利空间巨大,遂经人介绍与升泰公司的股东张科建兄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宦某的博华公司以3.87亿元对价,收购升泰公司全部股权。当宦某向张科建兄弟支付两期转让款共1.9亿余元后,适逢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市场行情猛跌。宦某提出毁约,遭张科建兄弟拒绝,双方为此到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进行仲裁。
宦某发现仲裁胜诉艰难,遂以遭受“合同诈骗”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报案,西安市局立案后发现,根据法律和公安部规定,此事不应立案,遂依法撤销了案件。
宦某不罢休,又通过关系找到时任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武长顺越过该局主管经侦的负责人,直接将此案交由其亲戚负责的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理。在武的干预下,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些人明知对此事无管辖权,却违法立案并直接侦办,将张氏兄弟抓捕关押至今。
根据法律的规定,天津市公安局的前述行为,至少有三处涉嫌严重违法: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正在诉讼的民事案件,只有法院移交,或者检察机关指定,公安机关才必须立案。在西安市公安局对前述案件不当立案后,公安部又专门下发(2013)1号文件,明确规定,“正在仲裁中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张氏兄弟和宦某所进行的前述纠纷仲裁,在仲裁委没有移送或者检察机关没有指定管辖的前提下,完全不应该由公安插手;
二是退一万步讲,即便认为此案涉及犯罪问题,那根据法律的基本规定,对犯罪侦查的管辖,应当由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此案所有的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涉及到的房地产项目,都在西安,所以行为发生地都在西安;天津公安称,宦某的钱由天津汇出,所以认定天津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这种辩解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和公安部规定明确:诈骗类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嫌犯实际取得财产地即西安市;
即便按照天津公安的说法,钱是“天津汇往西安,所以认定天津也是结果发生地,也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宦某从天津汇往西安的款项,是汇到他自己在西安开立的账户,宦某真正将钱汇往张氏兄弟账户,是从宦某公司在西安设立的账户汇出。由此可见,天津公安的管辖理由,完全是凭空捏造的。
三是法律明确规定,对同一案件有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也应该由首次受理的机关管辖,此案中,首次受理并立案的是西安市公安局,所以天津市公安局也无权管辖。
有消息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教授等多位刑事诉讼法专家和知名律师就此案接受采访并指出,此案中,天津市公安局“连勉强站得住脚的理由都没有”,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明知无管辖权而强行插手。
也有法律专家指出,经侦制度是多年前市场秩序不完善、经济犯罪增多时出台的特殊制度,经过多年市场和制度建设,市场相对规范,经侦制度也迫切需要改革。最近几年,公安经侦制度有变异迹象,少数地方经侦部门甚至和不法商贩勾结,充当讨债工具或不正当竞争力量,经侦警察借口查案而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个体和民营企业显然是砧板上的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侦的不当介入,一些民营企业主被非法立案和抓捕,并导致企业破产、失业增加,企业主常被扣的罪名有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偷税、虚报或抽逃注册资金等。笔者近年就社会领域防治腐败问题进行调研时,多位民营企业主反映,现在他们最怕的就是“经侦”,因为他们的权力不受监督,想抓谁就抓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依法治国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就包括人权司法保障和公正司法。
笔者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的前述做法,暴露了当前一些地方公安经侦部门仗权肆虐、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合法利益的现状。鉴于此案涉及前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及其尚在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任职的亲属,同时鉴于在此案中暴露出的当前公安经侦领域乱象,从捍卫市场法治秩序、提高刑事司法法治水平、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等立场出发,笔者希望天津市公安局能够对此案有一个公开说法,也希望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注意,好好审视一下经侦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侦查范围、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审批、侦查监督、查封财产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和改革,并严格限制经侦对民事纠纷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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