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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天资言集·上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三十七)第五章国有资本资产结构及其产权权利第五节

(2023-03-18 09:28:08)
标签:

国有资本

资本产权

产权结构

分类: 系统理论

凡天资言集·上

 

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三十七)

第五章  国有资本资产结构及其产权权利

第五节 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监督权

 

谈了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结构中的管理权、经营权之后,再看看监督权。

在国有资本存量无足轻重的经济社会,这个问题本就不应当最高权力机关——如立法机关,“说三道四”。但在国有资本存量足以影响一定经济社会国计民生的社会,这可就不是“闹着玩”的事儿了。也由此可知人们应当十分清楚地了解了——国有资本资产产权,从其投资到经营、管理的监督权,毫无疑问地应当“归”于相应经济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及其立法监督机关

这不是什么“稀奇”的事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国有资本的“属性”问题,还关系到这个代表构成一定经济社会的包括政治与经济权利在内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在国有资本资产产权投资及经营、管理领域,这个即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政治“价值”的职责与权的问题。

有朋友说:将国有资本的监督权赋予立法机关,不是在为国有资本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无端”地“设”几个“公公婆婆”吗?其实不然。因这是由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的存在与发展形式与内容所决定

众所周知,国有资本的资产产权并不是一个“一下子”就可以确定为“某某法人或自然人,就是其投资及经营、管理“责任人”的事儿因为,这个以“一般性”资本形式与内容出现的国有资本,其资产产权并不象一般性资本的产权关系那样明确、具体因为,这个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相应经济社会及其公众所拥有的公共资产

但是,诚如有人说——如果给国有资本的投资及经营、管理,“配置”这么多的“公公婆婆”,岂不是将国有资本“分裂”或“撕裂”为诸多的“条条块块”了吗?

事实上,是社会体制并不完善的环境下,国有资本因其资产产权所有人“模糊”,其投资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所存在的问题的确是如此。但是,在经济基础领域的产业体制、市场体制,以及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等社会体制,日益完善的环境下,其问题并不难解决。因为,至少就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结构,厘清并厘定其产权投资及经营管理的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而言,它们在经济社会的职权、职责其实是非常明确、具体的。在此,人们之所以把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投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权赋予立法机关视为“多设了”几个“公公婆婆”,是因为人们并没有清楚地把国有资本产权所包含的属性及其“营运”的形式,与社会其他资本的营运的形式,有机而系统地加以区分与联系起来。

众所周知,资本的趋利性,以及由此产生的“高流动性”,是国有资本这个“尾大不掉”的即具特殊性一般性资本,在其投资及经营、管理中“致命伤”。然而,这个“致命伤”真的是到了无药可医的地步了吗?不是!“对症下药”的话就是对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投资及经营、管理,进行系统性、法制化的权利与责任定位

所谓国有资本投资及其经营管理的管理权、经营权与监督权的系统性、法制化,就是要明确获得国有资本管理权的政府;获得国有资本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获得国有资本监督权的立法机关,究竟或应当从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投资及其经营、管理中,获得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什么样的责任

在本系列文章中,将不就国有资本资产产权所包含的管理权、经营权及监督权的权利与责任,作系统的阐述。因为,此问题将涉及更为广泛而深刻的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在内的社会体制改革的诸多根本而核心的问题。在此,笔者仅笼统地讲一下:

一、国有资本在其资产产权中管理权的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就是要配合国家资本中的有关资本——如货币资本、财税资本及土地资本,来扩大国家及政府的税源与税基。

二、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经营权的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就如同一般性社会资本一样,就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甚至是“超额”的资本投资经营利润以此来保证国有资本经营权获得者的“生计”和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

三、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监督权的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国有资本因其投资、经营及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市场化、社会,而在其投资管理与经营管理过程中,被“不良”或“不法”的管理人与经营人所浪费、所挥霍及所盗用、所贪污,从而,导致国有资本及其资产的流失。

不过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一、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管理的监督而言,并不是说通过对国有资本投资及其经营管理的监督,就可以使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监督权权利,“凌驾”于国有资本管理权之上而是通过这个监督权,使国有资本的管理更具“法理”依据

二、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经营权的监督而言,并不是说通过这个监督权,就可以使其权利的获得者,有“资格”去对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经营“指手画脚”而是通过这个监督权,对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进行即间接、又直接,即事前、又事中和事后社会化(不是市场化、也不产业化)的监督,来防因国有资本经营权的权利所得的违法、违规活动,给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造成损失。

(待续)

 

参考附件:

一、商言集

二、鼎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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