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天资言集·上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三十七)第五章国有资本资产结构及其产权权利第五节
(2023-03-18 09:28:08)
标签:
国有资本资本产权产权结构 |
分类: 系统理论 |
凡天资言集·上
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三十七)
第五章
第五节 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监督权
谈了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结构中的管理权、经营权之后,再看看其监督权。
在国有资本存量无足轻重的经济社会,这个问题本就不应当其最高权力机关——如立法机关,来“说三道四”。但在国有资本存量,足以影响一定经济社会国计民生的社会,这可就不是“闹着玩”的事儿了。也由此可知,人们应当十分清楚地了解了——国有资本资产产权,从其投资到经营、管理的监督权,毫无疑问地应当“归口”于相应经济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及其立法监督机关。
这不是什么“稀奇”的事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国有资本的“属性”问题,还关系到这个代表构成一定经济社会的、包括其政治与经济权利在内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在国有资本资产产权投资及经营、管理领域,这个即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政治“价值”的职责与权利的问题。
有朋友说:将国有资本的监督权赋予立法机关,不是在为国有资本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无端”地多“设”了几个“公公婆婆”吗?其实不然。因为这是由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的存在与发展形式与内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国有资本的资产产权,并不是一个“一下子”就可以确定为“某某某”法人或自然人,就是其投资及经营、管理“责任人”的事儿。因为,这个以“一般性”资本形式与内容出现的国有资本,其资产产权并不象一般性资本的产权关系那样明确、具体;因为,这个国有资本资产产权,是相应经济社会及其公众所拥有的公共资产。
但是,诚如有人说——如果给国有资本的投资及经营、管理,“配置”这么多的“公公婆婆”,岂不是将国有资本“分裂”或“撕裂”为诸多的“条条块块”了吗?
事实上,是在社会体制并不完善的环境下,国有资本因其资产产权所有人的“模糊”,其投资管理、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所存在的问题,的确是如此。但是,在经济基础领域的产业体制、市场体制,以及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等社会体制,日益完善的环境下,其问题并不难解决。因为,至少就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结构,厘清并厘定出其产权投资及经营管理的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而言,它们在经济社会的职权、职责,其实是非常明确、具体的。在此,人们之所以把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投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权,赋予立法机关视为“多设了”几个“公公婆婆”,是因为人们并没有清楚地把国有资本产权所包含的属性及其“营运”的形式,与社会其他资本的营运的形式,有机而系统地加以区分与联系起来。
众所周知,资本的趋利性,以及由此产生的“高流动性”,是国有资本这个“尾大不掉”的即具特殊性、又具一般性的资本,在其投资及经营、管理中“致命伤”。然而,这个“致命伤”真的是到了无药可医的地步了吗?不是!“对症下药”的话,就是对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投资及经营、管理,进行系统性、法制化的权利与责任定位。
所谓的国有资本投资及其经营管理的管理权、经营权与监督权的系统性、法制化,就是要明确获得国有资本管理权的政府;获得国有资本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获得国有资本监督权的立法机关,究竟或应当从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投资及其经营、管理中,获得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什么样的责任。
在本系列文章中,将不就国有资本资产产权所包含的管理权、经营权及监督权的权利与责任,作系统的阐述。因为,此问题将涉及更为广泛而深刻的、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在内的、社会体制改革的诸多根本而核心的问题。在此,笔者仅笼统地讲一下:
一、国有资本在其资产产权中管理权的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就是要配合国家资本中的有关资本——如货币资本、财税资本及土地资本等,来扩大国家及政府的税源与税基。
二、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经营权的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就如同一般性社会资本一样,就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甚至是“超额”的资本投资及经营利润,以此来保证国有资本经营权获得者的“生计”和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
三、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监督权的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国有资本因其投资、经营及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市场化、社会化,而在其投资管理与经营管理过程中,被“不良”或“不法”的管理人与经营人所浪费、所挥霍及所盗用、所贪污,从而,导致国有资本及其资产的流失。
不过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一、就对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管理权的监督而言,并不是说通过对国有资本投资及其经营管理的监督,就可以使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监督权的权利,“凌驾”于国有资本管理权之上,而是通过这个监督权,使国有资本的管理权更具“法理”依据;
二、就对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经营权的监督而言,并不是说通过这个监督权,就可以使其权利的获得者,有“资格”去对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经营权“指手画脚”,而是通过这个监督权,对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进行即间接、又直接,即事前、又事中和事后社会化(不是市场化、也不产业化)的监督,来防范因国有资本经营权的权利所得者的违法、违规活动,给国有资本及其资产产权造成损失。
(待续)
参考附件:
一、《商言集》
二、《鼎言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