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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天资言集·上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二十七)第四章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及其资本第二节(中

(2023-03-08 08:40:01)
标签:

资本市场

股份制

混改

分类: 系统理论

凡天资言集·上

 

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二十七)

 

第四章 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及其资本

第二节 股市因股票缺乏资本价值而显得不可理喻

(中)

 

其次,由于股票不能从产权价值的高度,给予其投资资产所有权者明确资本的市场价值、社会价值作用与地位,由此也就大大削弱了股票自身的资本价值。

如果,股票不能为以资本市场为依托的股票所有权者——尤其是为寻求以股票所代表的那个企业产权为基础的企业决策权与经营权的资本投资者,提供包括法律在内的产权保护;如果股票在缺乏其权益所应有的、基本的资本价值——股息价值;如果股票所具有的资本的社会价值——融资与再融资价值的条件下,又缺乏股票所应有的、特殊的资本价值——产权价值。那么,没有这些资本价值作为股票价值的“托儿”,只剩下商品价值的股票及其股市,跌到再低——如跌破所谓的净资产,恐怕亦不为过。

产权价值,是股票的所有社会价值(包括资本价值和商品价值)的灵魂。股票作为代表它所代表的那个企业的资产或资本权利,就如同一个国家,为瓜分相应的社会权利而产生的选票一样,对企业这个产业、市场及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这个作用,不仅在于它决定着其所有权者,在它所代表的那个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上的作用和地位还在于它也决定着其所有权者,在它所代表的那个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以及包括企业人事、财务、经营在内的管理机构的作用与地位。很难想象,股票如果缺乏了产权这个资本价值的灵魂,那么,这只股票,是否还算是股票?这个因股票发行而成立的企业,是否还算是股份制企业?因此,对于追求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最大、最多权利的投资者来讲,掌握足够数量或比重的股票,就等如在选举中获得足够数量或比重的选票一样重要。

我国的股票,其实还没有完全起到这样的作用,并因此使得其所有权者,取得相应企业的话语权地位。有不少上市公司——如所谓的“三无”概念股,其控股股东的股票持有比重,竟只有百分之十几——有甚者,更只有百分之几。却可以如此的持股量及其权重,却显性或隐性地直接控制着若大整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其对企业的所关联的权利是何其大,对企业的所关联的责任,又是何其小。这种不可思议、“不可理谕”的股本结构,在没有建立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及相应配套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下,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已屡见不鲜了。

造成股票缺乏产权这个特有、且实质的资本价值的社会因素虽然很多,但其主要因素有两个:一个是来自于发展过程中的因素;另一个则是来自于体制方面的因素。

在来自于发展过程中的因素中,最为突出的莫过于有关我国股票,其产权的权利享有与责任承担的法规法律的不配套或不健全。最典型的,就是那个所谓的百分之五的增持与减持的公告。这条法规的确定,实质并没有与我国本身的股票、股市和股份制的发展相配套。因此,它不仅成为了股票资本价值投资的“绊马索”,同时,也成为了股票资本价值投机(包括其商品价值投机)的“保护伞”。

资本主义的股票、股市和股份制的发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为主社会基础之上的。所以,股票的发行者们,以及以产权价值为其资本的投资目的的投资者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来牢牢地掌握股票所代表的那个企业的产权。否则,将意味着其对那个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权及经营权——甚至包括所有权,失去控制的条件或基础。为此,他们即使是利用相对控股的方式或途径,以扩大资本的使用效应,也绝不会将持股的数量或比重,置于应有的“安全线”之下。

我国的股票、股市和股份制的发展,则主要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为主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我国股票的发行者及产权的所有权者——即所谓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与其管理或经营者的关系,并没有直接、具体明确的利害冲突。因此,当其管理或经营者,在利用相对控股这条法规,以扩大资本的使用效应的时候,总是“充分”的利用那个百分之五——即大幅度地降低持股的数量或比重。因为,有了那个百分之五的“保护”,再加入体制上的“支持”,这些股份制企业的“掌舵人”们,不怕因产权的轻重,而担心自身对“这个”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权或经营权的控制或易手。而只担心通过股份的出售,所获得的资金是否“理想”其最终的、直接的受害者,仍然是股票的发行者和产权持有者。

因此,为了提高我国股票的产权价值,就必须根据股票、股市和股份制的发展实情,来配套、完善相关的法规——如对相对控股作出相应的法规指引、法律约束等。这样才能一方面在保护原始产权投资者的同时,也鼓励社会其他的股票产权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和股份制企业的投资热情;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彻底地解决我国股票所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如ABH股的并轨、所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同时,也为推动、保证我国的股票、股市这个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全面接轨,创造必要的市场和社会基础。

股票产权,在发展中所存在或所产生的问题,始终是一个“技术的问题,所以,并不是十分的难以解决。而在体制上所存在或所产生的问题,则是“战略”问题,它是影响我国股票缺乏产权价值的核心。因此,解决它的难度就比较大了。

我国的股市及资本市场里,绝大多数的股票发行人或控股股东,都可以看到国有资本投资的影子——更不用谈所谓由国企改制而形成的股份公司。这就因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非常尖锐,但又是十分现实的问题——即这些因国有资本的参与而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产权的权利,与国有资本的管理权者或经营权者的享有者的关系,将如何影响“这个”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价值和资本运营。如国有资本管理公司(局或办公室);控股母公司(集团公司);和股票所代表的那个企业的所谓董事会(局)及经营班子,他们在股份公司的产权管理和经营中,各自到底享有的什么样的权利,和因此相应地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笔者的《广义资本论纲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就明确地提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所有权公有的国有资本的使用权,其资本的管理权者与经营权者的权利与责任,是有着清晰而严格的划分的。根据这个观点,由股票所产生的产权价值,对国有资本的管理权者和经营权者的厘清、厘定,是非常明确的——即所谓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股东,是受聘或受雇于政府,来管理由股票的产权所形成或所代表的国有资本。这个资本在股份公司的投资方向、规模、速度和秩序,是与国家资本中的其他资本——如货币资本、税收资本等的运用,是相辅相成的、配套的使用的。因此,这个国有资本,通过股票的投资方向、规模、速度和秩序——如是采取控股方式还是参股方式是增持还是减持所投资的相关企业、相关行业或相关产业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权重来配合国家其他资本的运用,以进行宏观社会经济结构、方向、规模等调控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

而在股份制企业中,无论是否有国有资本的参与也无论其参与的程度如何,其经营权的享有者权利的权益享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者的责任承担,则是由受聘或受雇于由股份制企业的投资人,所组成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以及受聘或受雇于由主要股东组成的股份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来决定的。这样,我们才能清晰地区分我国股票的产权价值,不因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的结构问题,而无法给予资本及其所有投资者或股份所有权者,以相应权益充分的社会价值(包括资本价值和商品价值)的保障;这样,才能严格地根据股票的这个产权,所赋予的权利与所承担的责任,来保证其投资者或所有权者,以应有的权利享有和相应的责任承担;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投资于我国股票的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带来其所追求或所需要的资本投资价值。

(令笔者欣慰的,是在本文撰稿之后的二十年里,我国从将“管资产”向“管资本”,以及到对“混改”的持续强调,已经为面向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的我国产业体制、市场体制及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改革,打开了新的改革窗口期。)

(待续)

 

参考附件:

一、商言集

二、鼎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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