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有人为公务员抱不平

标签:
情节严重新拆迁条例公务员界定醉驾杂谈 |
分类: 热采冷编 |
循着“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这一话语背后的逻辑,我们发现在中国有两种“公民”:一种是普通公民,另一种是加上“公务员”标签的公民。一个普通公民醉驾入罪了,损失无关紧要;而要是另一种公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员醉驾了,在犯法之后还要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则兹事体大,“后果很严重”了:官员一旦闹起情绪来,则社稷堪忧了。
古有“王子与庶民同罪”的民本思想,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司法原则,此乃常识,本无须赘言。但“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竟然出自堂堂的人大委员之口,其话语背后所暴露出来的特权意识,着实让人不寒而栗。
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因其手中掌握公权力,对这一群体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要求都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因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做守法和遵章守纪的模范,为社会率先垂范。遵守法律是人民群众对于公仆最低、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如果明知醉驾违法,还要无视法律而为之,公务员醉驾本来就是“后果很严重”,法律的公信力因之而受损。这样的公务员显然是不称职的,将违法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既使公务员队伍得以净化,又加快了公共职位的流转速度,这本来就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这何来的“不公”?
究其实质,一些委员在鼓吹“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与一些人所认为的大面积公布官员腐败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样,都是在打着“维稳”的幌子,为了维护官场的稳定,维护官员那见不得阳光的利益罢了。
其实,真正“后果严重”的是一些委员所说的在量刑上要考虑情节。“情节严重”具体怎么界定,由谁来界定,其界定的程序又如何设置?显然,这些问题太过于模糊。根据过往经验,一些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在涉及公务员这一群体时,往往会遭遇重重阻碍,或者被无形架空,近有《新拆迁条例》,稍远一些的有《物权法》。所以,有些委员所谓的“情节更细化”,加上“情节严重”,很可能会沦为公务员醉驾时规避责任、法外开恩的“护身符”,最终使“醉驾入罪”沦为一纸空文。
尽管醉酒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医学角度来判定醉酒与否也比较困难。但不妨碍“醉驾入罪”有一个底线,那就是: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应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官员则应首先革除公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这无疑是对那些居其位不谋其职,只知胡吃海喝的官员们的有力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