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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宿幼女,原来还是有罪

(2010-05-24 17:37:46)
标签:

法律

法官

曲靖中院

一审

杨德

杂谈

分类: 社会杂谈

    法官嫖宿幼女,原来还是有罪 
   

      据5月24日《法制日报》报道,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原法官杨德会嫖宿幼女一案的二审结果。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他人向杨德会等人卖淫。2009年年初杨德会被逮捕。曲靖中院指定马龙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马龙县法院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宣判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0年5月17日经曲靖中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1日对杨德会案作出上述改判。曲靖中院副院长沈庆高说,一审判无罪、二审改判,是因为一审对证据的采信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相同的事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存在有金钱和腐败的因素。

  据介绍,余某某是超生儿且生在外地,户籍是在出生两年后才登记的;余某某的母亲只知道女儿1995年出生,具体的月份日期不记得了,经骨龄鉴定,余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鉴于无法得出余某某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一审时只有宣布杨德会无罪。二审时,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户口证明》和《出生落户证明》,余某某在案发时属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户口证明》和《出生落户证明》——二审都能采信的证据,一审法院为何不能采信呢?因为被告是法官啊!因为受害者不是法官的女儿啊!我们是自己人在审自己人,也就是自己在审自己,医生都不能给自己做手术,法官能审好自己犯的案,那你们就太高抬我们了。检察官强奸有被逼强奸,公安协警员强奸有临时性强奸,我给自己定个无罪又何妨?又没谁规定法官犯罪移到外国去审,即使如此,外国的法官也是咱们同行啊!你把我有什么办法?

    在网络海量舆情的影响下,二审法院改判了。原来法官嫖宿幼女,还是有罪的。其实人们还没往那方面想,二审法官赶紧替一审法院解释,那是两级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不同,不存在金钱与腐败问题。那是他自己说的,你已在地上留下给人联想的挖填印痕,又何必再表白此地无银三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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