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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变“房产税”是利空出尽!

(2010-06-02 10:31:35)
标签:

房产

2010年6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头条:“物业税隐退,国务院确认房产税改革。”报道中对物业税从一个新的税种,转换为房产税,形成与消费类税种的过程进了分析。

 

报道提及上海试行方案,以家庭人均70平米以上房产,才要缴纳房产税,覆盖面较窄,因此或许征收将采取个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随机抽检的方法。从税额看是评估值的千分之6,目前二手房评估报告基本按较为保守的估价,仅为去年传言的最高可征到房产估值的8%的十分一不到,远低于西方国家的物业类税率。因此,房产税这个税种的推出,实际上表明并未把房产价值中最大的一块,即其下依附的土地,纳入征税范围里面。 

 

笔者认为,与土地紧密相关的“物业税”,与我国国情(土地所有性质)有很大的背离,法理上也没有征税依据。但为打击投机,相关部门避难求易,从对土地及其所附带的物业全面征税,转为仅对超过某一标准的住宅征税,提高其持有成本房产,和上海目前对新购汽车另征一定数额的“上牌费”措施相类似。

 

如果“房产税”措施确如媒体报道,则其冲击,并不会象之前猜测全民全额征收“物业税”那么剧烈,也不会过份加重投资者的负担。因此,应将其视为对商品房和股票市场的利好。

 

但这是否暗示了以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作为土地开发权代价的“招拍挂”制度,短期内还无法废除,则商品房的开发成本依然会随地价成本而波动,则商品房价格要大幅下跌的前提,在于土地出让价格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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