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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阿里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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