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讨薪追刑责?给深圳官员普及常识
(2011-05-09 16: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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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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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先是清除8万名治安高危人员,再是要求实名购买刀具,让世人见识了改革前沿阵地深圳“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耐,也见证了公民权利在盛事之下的卑微。清除了8万名所谓的高危人员,居然还没让深圳消停,悍然下文规定农民工不许在大运期间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看来深圳还真是盛产“治安高危人员”之地,以至要重典治之。
在这样一份所谓的文件通知里,官方将5月1日至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规定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1日到9月30日,应是大运期间,这本是全民盛事,为何偏偏成了农民工维权的真空期?以此而论,大运会又是谁的盛事呢?
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面对薪资被无限期拖欠,从法理上讲,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本应不止上访的唯一路径,在可寻求劳动仲裁机构帮助之外,还可寻求司法救济,上访应是不得已的次之选择,如此看来,选择高成本、高风险的集体上访确实是非正常的方式,但缘何成为农民工们维权路径依赖?
翻开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条文,关于公民权利确实没有“上访”这一概念,但却可以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推导出来。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而这又恰恰是公民上访的全部内容,为了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查实,负责处理,不得有任何压制或报复。
那么公民能否越级上访呢?在宪法的第四十一条有这样的字眼,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既然是任何,那自然是允许越级上访的,由此可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仅保护公民的上访权利还允许公民越级上访。深圳为营造大运期间,社会一派祥和的安定气象,数次践踏公民权利,对根本大法的常识性了解尚且如此浅薄,当地官员难道一点也不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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