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监管与乘客无关
——五方元音【奇谈怪论系列】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中明确规定对酒后驾驶的司机不劝阻的同乘人员设定罚款处罚!这样会造成许多的无辜的株连,是不可取的···这实际上就是在为那些执法人员在开脱!
我经常在前面写过《 酒后驾驶就是故意杀人!
》的帖子,当时似乎是有些偏颇,可事实上看也就是如此。酒后驾驶的人是有行为能力的,这与20多年前"酒后杀人”是一样的!开始的时候不也是因为酒后杀人无罪吗?而这就给了许多人有机可乘,这也是需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逐渐地对事物的再认识。事物都是在不断地发展着,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对酒后驾驶的司机加以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得以起诉,酒后驾驶的人肯定会减少,这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的主观的问题,与他人应该是无关的。这与制定了法律,可是依然有人犯罪一样,不应该在他人身上下功夫···
古人有“严刑之下好人多!”之说,也不无道理的,只有对酒后驾驶的司机加以酷刑,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社会自然就不会出现诸多的醉酒肇事的了,也正因为酒后肇事给他人、及他人的家庭、社会带来许多的后遗症,而对那些肇事者的惩罚又过于轻,造成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假如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肇事者,这样就会减少“马路杀手”的发生!
对于同乘人员来说搞株连实在是要不得!
首先:同乘者没有执法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说乘客不知道司机喝酒与否,而这个衡量标准也无从界定,同乘人员是群众、是非专业人士,对醉酒与不醉酒是无法衡量的!这是事实,就如“911事件”的那架幢楼的飞机一样,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美国联邦应该追究那些乘客的罪责!他们不是无辜者,是负有不举报同罪的!美国的司法部应该追究每个乘客的罪责,更不应该把那些飞机上的受难者刻入纪念牌上!他们是美国乃至世界的罪人!
乘客应该是受害者,可如果按照新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来执行,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现实!而这些行为的制定与执法者无关,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问题,没有监管部门的一点责任。而那些警察又是干什么工作的呢?这不是在推脱自己的责任吗?
现在的权力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都是在给别人在制定,如何限制他人的权利,而自己没有失误、失职的机会!台湾可以在长途汽车上安装防止手机疲劳驾驶的仪器,而我们的汽车上为什么不可以安装防止酒后驾驶的仪器呢?可以沿街安装哪些形同虚设的探头,为什么不可以严惩那些酒后驾驶的肇事者呢?这都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乘客真的要与酒后驾驶者同罪吗?这是值得大家商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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