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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楚“辞职通知”还是“辞职申请”

(2011-10-24 18:08:36)
标签:

杂谈

分类: 律师实务

分清楚“辞职通知”还是“辞职申请”

 

一、概念辨析

1、辞职通知:又叫辞职信,即记载劳动者提出辞职时间、辞职原因等内容的法律文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满三十日,产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同不同意劳动者辞职,30天后劳动者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跟你说一声,我将在三十天后离职了,你们准备工作交接和办理退工手续吧!”,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权利,因而也无须对辞职通知做出回复。

2、辞职申请:又叫辞职申请书,和辞职信一样记载了辞职时间、辞职原因等内容,但与辞职通知最明显的区别是:辞职申请结尾部分会有一句类似“恳请领导批准”、“望批准为盼”、“请领导批准”的句子。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就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用人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从法律上讲,辞职申请是一个要约行为,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能否实现,需取决于受要约方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或不同意,辞职申请送达用人单位满三十日后并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这种辞职申请实际上不是辞职通知,而是一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二、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讲,辞职通知是劳动者在行使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魅力就是单方说了算。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期满必然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辞职申请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

 

如果劳动者要辞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没有其他条件。如果劳动者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者与用人单位有其他未了的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不给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所以,劳动者辞职一定要分清楚《辞职通知》和《辞职申请》,不要将《辞呈信》写成《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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