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2013-02-08 14:13:38)分类: 税务研究 |
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不予扣除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其中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十一)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十二)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十三)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给购货方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八)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
(二十)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
(二十一)企业之间相互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计提的折旧不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予扣除的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3、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
1、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2、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只适用于自然科学,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需要。具体来讲,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只限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
3、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一些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不在研发费用之列,只能作为一般管理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4、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5、为了便于事后确定委托方研发费用的构成,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如果委托并未取得该明细情况清单等文档资料,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也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7、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8、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当企业连续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弥补。
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