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S!关联方交易中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2008-06-25 09: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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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实务分析 |
有个地税的朋友在对烟草系统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烟草系统内部(烟草公司与卷烟厂之间、卷烟厂与其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方交易,具体包括:资产置换、以无租或少量租金的代价使用对方房产设备等、以其他应付款的形式无偿使用关联方货币资金。朋友提出几个问题:
1、上述业务可能涉及哪些税种?例如:资产置换的契税能不能适用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2、如果要征税的话,比如说要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话,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具体细节见《实施细则》五十四条、五十五条)。问题是不动产评估有相当的专业性,税务机关无论在信息来源、专业能力以及公信力方面恐怕都有些力所不能及;有人提出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提供帮助,那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评估费用由谁来承担?
3、在为此事搞得焦头烂额之际,朋友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企业关闭、破产的,债权人承受其房产、土地权属以抵债的,免征契税;如果是投资人取得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应该怎么办?(营业税规定以房产土地投资入股的不征收营业税,那么收回来收不收呢)
确实头疼,还请大家多出出主意帮帮忙啦!
作者:ys7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