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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五难”现状分析

(2013-02-26 15: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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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林权抵押贷款五难现状分析

(一)抵押物范围设置难。目前法律法规对可设置抵押权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了明文规定,但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新增林木的抵押设置却存在操作难。一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责任落实难。从目前林权证的办理看,有部分林权人是承包人,但其承包费是分期缴纳,一旦某年承包费未缴清,出包人收回出包的林子,其林权证上载明的产权人将不是真正的产权人,林权抵押责任将难以落实。二是未明文规定新增林木的抵押设置。作为目前实施抵押业务主要参照《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就林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后新增林木是否属于抵押财产却未做说明,建设用地新增建筑物的抵押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林木这种特殊的可生长性资产的问题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抵押物价值评估难。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估值取得方式可分为外聘有资质机构、人员评定或当事人自行决定两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但经《中国会计报》2010年12月13日报道目前经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全国仅有6位。无法有效满足林权抵押评估的需要。同时,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由于抵押物(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分散于各个林区,分布面广、树木品种多、生长交植、数量大、计算复杂,银行工作人员确认难度较大。

(三)抵押物贷后管理难。突出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手段缺乏。一是林权作为抵押物其管理完全处于借款人的使用与管护之中,抵押物的部分灭失不宜监控。二是监控手段单一,目前,信贷人员贷后监控的方式主要是定期走访林业部门了解抵押物年度砍、间伐指标,由于林地权属面积认定复杂、林木蓄积量的测算存在难度,导致银行信贷人员无法及时对林权资产价值变动做出反应。三是目前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大多缺乏对林业专业知识的了解,难以主动识别林权抵押贷款潜在风险。四是林业资源多处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增大了贷后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四)抵押物风险分散难。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生产周期长,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一是自然灾害,包括火灾、干旱、冰雹、风灾、洪涝等,其中森林火灾对林木生长的危险最大,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农村保险发展滞后,政策性保险仍是空白,商业性保险因其风险较大而不愿介入,为林业发展服务的担保公司尚未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缺乏必要的风险补偿。二是有些地方林农滥砍滥伐行为比较严重,一旦发生,抵押林木的价值将遭受重大损失。三是政策风险,现有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一旦被国家根据需要划为生态公益林,林木将被禁伐或限伐,经营受到限制,银行的林权抵押贷款将得不到保障。

(五)抵押物处置变现难。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机构可以采取:一是采伐变现还贷;二是折价抵贷;三是变卖还贷;四是诉讼拍卖等方式来实现债权。但以上途径都受到林业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和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限制。当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机构变现其林木资产时,需要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证和出让证,最后还需要贷款人签字,程序复杂,流程繁琐。而《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增加了银行机构对抵押林木的处置变现难度。

有效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建议

第一,积极探索,营造金融创新的良好法律环境。可考虑由地方政府牵头,协调林业、土地管理、法院、银行机构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诸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文件,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抵押物登记和他项权证发放,抵押物日常管理、评估,抵押物拍卖处置、产权转让、交易过户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加以明确,为金融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加强组织,形成助推林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合力。建议组织成立由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部门共同参与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小组,建立稳定的工作机制和衔接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系,形成助推林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合力。

第三,细化管理,做好林权抵押物价值评估、贷后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有序、科学地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加强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能熟练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信贷管理人才,满足广泛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需要;加强与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的紧密协作,充分发挥其在林业资产处置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充实贷后管理手段。

第四,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是积极引入保险。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办理火灾、冰灾、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同时,加强林业保险意义和常识的宣传,提高林农投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和金融信贷的补偿保障作用。二是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由政府从育林基金、维检费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损失。

第五,做好配套,建立抵押物处置绿色通道。一是建立抵押山林优先砍伐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每年按还款计划设定一定比例的砍伐指标,确保抵押林木优先砍伐,增强金融机构扶持林业发展信心。二是建立起高效、专业的林权流转市场。通过政府部门建立起成熟的林权转让二级市场,增加林权交易的撮合、成交率,使林权交易变得方便快捷,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到期归还率。三是成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林权抵押贷款中出现的“呆账”林木,由收储公司管理处置,偿还贷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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