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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超10万亿需坚持什么样的收入原则?

(2012-01-31 08:22:29)
标签:

财经

财政收入超10万亿需坚持什么样的收入原则?

李宁

2011年财政收入实现了“两高”:一是全年财政收入达到10.37万亿,二是财政超收史无前例地超过了一万亿。对此,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税收超收是没有坚持预算编制造成,他说“预算编制本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机关应该根据财政预算来收税,多收或是少收都不好。但实际上税收依照的却是应收尽收的原则,与财政预算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第一财经日报1月30日)

税收收入以“预算编制”为原则放弃“应收尽收”是极为不妥的说法。

首先,税收是以法律的形式将私人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让渡给国家,因此任何税收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超越法律规范和约束的任何税收活动,都是违法的,人民和国家不允许的。“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税收收入原则,实质上是依法治税,按照法律办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坚持“应收尽收”的收入原则,就是坚持了依法治税,坚持了税收尊重人民意志的民主政治,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弃“应收尽收”的税收收入原则。

其次,“预算编制”虽然以人大审议赋予法律的效力,但是预算编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编制的预算法律文本侧重的是规范财政支出的行为,尽管预算中有预算收入的数据,但是只是一个大概的笼统的数据,对于如何组织收入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对如何组织财政收入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税收收入决不能以一年一度的预算编制文本为指导原则。

第三,税收的职能除了组织财政收入外,还有调节经济、调控二次分配等其他职能,而这些职能的发挥必须依赖税收制度的强制性、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测性。换句话说税收制度只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之后,才会对人民的行为产生影响,人民根据当前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行为安排;也只有通过刚性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抽肥补瘦”,促进社会公平。如果税收收入按照一年一度的预算编制,那么所产生的问题是:预算编制大了,需要的收入多了,即使企业和个人没有实现那么多税收,为完成预算编制所需要的收入,税务部门就会过多的向企业和个人收税;相反,预算编制少了,所需要的收入少,尽管企业实现高利润,或者富人个人收入再多,由于完成预算需求,税务部门就不去通过税收调节。这样的税收原则实质上是“人治”的税收原则。

最后,“应收尽收”的税收收入原则,由于坚持了依法治税,所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税收的公平公正,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力。如果按照预算编制组织税收,那么税收的公平性就无法保障,税务机关的权力就会无限放大而受不到制约,纳税人的权力保护也无从谈起;这样,作为社会公平公正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公平被践踏,那么整个社会公平公正将会被践踏,社会没有公平公正,一方面会造成矛盾对抗,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另一方面也对社会进步造成障碍,没有公平做保障的社会进步,确切的说不是进步,相当程度上是退步,与社会发展大潮流逆势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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