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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十条禁令”为何引争议?
李 宁
根据3月22日《重庆时报》消息:昨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组长周忠渝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3月22日重庆时报)
为什么一个部门规定引发网民争议和质疑?是网民“从鸡蛋里面挑骨头”还是“十条禁令”从侧面反映出什么问题?
笔者认为,检察院“十条禁令”之所以引起网民质疑和争议,主要原因是这样的禁令能否禁止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既立牌坊又当婊子”的“面子上一套暗地里一套”的行为嫌疑?在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为什么还有一个部门来以“规定”的形式予以执行?是国家法律大还是部门规章大?等等。
而网民质疑的这些问题,正是目前我们行政领域久治不症的顽症?是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拿重庆检察院十条禁令来说,这十条禁令就是国家早已法律明文规定,需要贯彻执行的,可是重庆检察院非要自行惯以“创新”的名义来加以强调和规定执行,这本身表现的是一种对国家法律蔑视的态度,是政令不畅的表现。在我国像执法懂法的检察院都是这样,其它一般行政单位就可想而知。
同时,由于我们政府部门一些官员的贪污腐败,加上昏官庸官的种种具体行政不作为,使得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在民众中大打折扣。因此,重庆检察院出台十条政令的行政行为,由人民对于政府官员执行力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怀疑辐射到对政府出台政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怀疑?为什么法律明确的还要通过“十条禁令”来保障落实?谁来监督落实?这是不是又一次“作秀”行为?
“桃李不言,下自成溪”,在民众心中有一杆称,那就是务实、亲民的举措不是靠说的,而是靠做的;执法守法不是靠出台多少条条框框的政策条文表现的,而是靠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来保障的。一言以蔽之,执行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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