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的法律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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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中的法律问题探索
文/王学勇律师
招商引资工作是全国各级政府优化产业结构、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引领地方经济未来发展趋势的核心工作之一,市场上优秀的企业及项目屈指可数,更是加剧了各地招商引资的激烈竞争,各地方政府纷纷在土地、租金、税收、人才、研发、销售等领域,出台了各种扶持办法、奖励措施。
然而,由于政府招商人员与被引进企业之间,因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信息并不对称,诉求并不一致,因此在招商引资签约及履约中,均存在一系列的商业及法律风险。如果对相关的风险预估不足,很可能导致项目本身烂尾,甚至引发社会风险。缘于此,很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
商业投资项目,一方面未来可期,有较大的的商业利益及投资前景、投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无论是技术迭代、产业政策变更,还是管理团队商业品格、运营实力、资金实力等因素,均有可能导致被引入项目的后续风险。因此,尽量不要给予前置性扶持补贴,并且做好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
首先,要对目标企业的注册信息、资质、商业现状、资信、经济实力及履约能力、涉诉情况等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防止企业重大债务、环保违规、知识产权侵权、违规骗补等风险。例如,如果拟引进的目标企业是境外企业,要对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谈判代表的身份及职位进行详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通过专业的翻译机构,将相关外文法律文件翻译为中文,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其次,对投资方及其关联方的背景做好摸底调查,对其人品、道德、商誉、研发能力、资金实力、市场前景、运营能力等,进行详尽的调查了解。例如,如投资人投资的关联公司发生债务危机的,很有可能对其它公司产生影响,在引入这类项目前,要提前进行背景调查。
第三、在签约前、签约阶段及履约阶段,均设置完善的招商引资内部合规流程,在产业、环保、法律、财政、技术、研发等关键环节,保证有专人负责内审,必要时实行核心环节一票否决制。也可以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通过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的方式,对相关项目的风险、收益、可行性、规划等进行评估,防止相关的项目风险。例如,如拟引进的项目涉及专利技术的,要了解该技术的注册登记证书、授权许可文件、有效期、使用的地域范围,是否独创、是否存在侵权,是否为市场或境外淘汰过时的技术等。
二、
招商引资协议及其关联协议,通常会根据相关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私人订制”,每一个项目所在的行业、竞争优势、商业模式,均有极大的差异,企业的诉求、政府的期许,均有不同的考量因素,因此,协议本身较为复杂。
行政机关或目标企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署和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如因招商引资协议引起纠纷,均涉及土地、财税、人才等方面的扶持,一旦企业方违约,很可能相关的扶持资金无法追回,一旦政府方违约,很可能导致行政赔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如因行政机关违反土地出让、税收法定等效力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协议无效,或者行政机关未按照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及协议中约定承诺的奖励金额,向目标企业支付扶持资金的,企业可以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考虑到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方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例如逾期开工、逾期竣工、迟迟不投产、囤地牟利、骗补等,其违约行为如何处理、各项投资承诺如何考核,就应当在协议中明示,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具体而明确;并针对招商引资合同的解除、土地返还、政府补贴返还、厂房补助返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等进行细化约定。总之,只有引进项目与监督管理两手抓,才能保证项目的规范化发展,控制招商风险,防范企业违约风险。
三、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招商引资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更好的吸引外来投资,搞活本地经济,甚至通过引进龙头企业,发展整条产业链。根据国办法[2018]37号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考虑到招商引资文件的公共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该类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8]37号文)要求,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招商引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对文件内容表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而保护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中拟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土地优惠政策不得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招拍挂的相关规定;关于税收的各类政策,不得违反税收法定的原则及税收法律制度。
四、
招商引资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要组建一支铁军,通过引进招商人才,招才引智,发挥招商团队的专业性及协同力,创新招商手段,科学编制本地区的产业规划,因地制宜、与时俱进。
要努力调动招商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招商政策的连续性与持续性,在招商过程中,对内部团队及外部企业,均做到维护“契约精神”,不因人事任免或政府决策者变更,而单方终止合作,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在激烈的招商竞争中,赢得优势招商地位。
最后,招商引资协议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签署的法律文件,通常涉及项目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研发、租赁优惠、人才政策、产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条件,企业方则对投资内容、投资强度、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建设周期、税收承诺、促进地方就业等作出承诺。由于签约主体的特殊性、项目的公共性、履约的长期性,导致合同条款设置较为复杂,如果任何一方违约,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在疫情及经济下行周期的压力之下,更应当对相关的风险提前预估,防止因主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或行政管理威信受损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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