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想投拍一部电影,有哪些风险点和注意事项,如果是固定回报受到法律保护么?
(2020-09-05 10:33:32)分类: 实务技能 |
1.影视投资常见合作模式及法律评价
国内影视剧项目的融资渠道及出品合作模式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股票融资、与电视台合作、向社会公司募集等。结合电影集团实际,向社会公司融资的方式采用的更多。
其中,向社会公司募集融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模式;一种为固定收益模式;一种为保底加分成模式。
固定回报的投资模式,其根本性质上具有与借贷关系的相似性,可能落入“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可能性。 该种投资模式也是电影集团目前运用最多的投资方式之一。
保底加分成的合作模式在发行阶段使用的较多,在联合投资影视剧中也有涉及。保底金额通常与分成比例反相关。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模式,需要合格的投资人和制片人。各投资方对于影视项目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投资原则,每个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享有一定的版权、署名权及与作品相关的其它权利(营销、推广、衍生品开发权、商业植入开发权等)。
据此,常见的影视剧投资合同性质一般有三种:借贷关系、联营关系和投资关系(非借贷、非联营)。
在前三种法律关系中,联营关系认定相对少见,借贷关系和投资关系的认定较为常见。而借贷关系的认定案例之所以不断增多,原因是“固定投资”这种风险较小的投资方式近年在影视项目投资中被广泛采用,某种程度对冲了影视项目融资的高风险性。
鉴于影视投资三种模式的上述区别及风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要积极与法务部、外聘律师团队,共同撰写或修订针对具体影视项目的投资合同,尤其要严格审核项目概况、出资金额及时间节点、投资方式、知识产权、署名、违约责任等条款;
业务部门要对投资收益、市场预期进行合理评估,根据不同项目的合作伙伴信誉、影片市场前景、发行上映渠道、整体国内外政治商业背景等因素,确定采取固定收益、风险投资、半风险等不同的投资方式,优先考虑保本型投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影视项目不同环节及各方关注要点
影视项目的主要环节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期论证、原著小说版权授权或转让、委托创作剧本、寻找合作投资方、建组、确定并聘用主创;制定预算及拍摄、发行、招商,开机拍摄,后期制作,报审,宣发、广告招商,赞助招商及衍生品开发等,在以上不同阶段,不同的参与主体面临的利益关切点也不同。
我们以主投方和参投方在联合投资项目中的商务洽谈要点为例进行风险提示:
(1)
如电影集团作为某影视项目的主投方,通常需要确保其它各方投资款项的足额及时到位,保证我方筹资成本得以抵扣,资金使用更加自由。如资金不足可以向他方获得追加投资,同时也应保证本方对外融资的自由。
如电影集团在某影视项目中为参投方,在投资环节应当更多关注自己的资金安全,对投资情况保持知情及监控,确保他方资金到位,同时在情势变化时,可以全身而退,收回资金。
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中,需要针对剧本版权、资金共管、各个环节的监督权、知情权、同意权、主创人员确定权、收益分成、版权归属、宣传活动的参与权、参赛获奖、保密、通知送达、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2)
摄制环节,主投方应保证自己有权针对摄制相关事宜,对预算制定、款项支出可自行决定,并注意尽可能约定剧本及主创的变化不影响参投方义务的履行。如主投方非承制方,应当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关注制作预算的制定与执行,保证自己对于预算及执行情况享有知情及监督的权利,对不符合预算的支出拥有否决权,有权派员进组监督。此外,还应当防止超支风险,明确约定超支情形出现时的处理方案。
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行业内有经验的制作团队,对导演、监制等影响制作成色的关键人物与关键环节,纳入合同文本之中,对制作质量的验收、制作进度要求、时长、违约责任、成片对剧本的修改、制作方的经费管理等进行详尽的合同约定。要将委托方的监督检查权纳入合同文本之中,最终做到制作质量、制作进度满足各投资人的要求,严格控制制作环节的各类法律及商业风险。
(3)
在电影发行当中,以收益分配来看,存在两种主要的发行模式。即“买断”以及“分账”。买断,即影片的出品方/版权人一次性地将影片的播映发行权许可给发行公司或者发行平台,授权许可费用为一个固定的金额,该授权许可费与影片的未来发行成绩无关。对国产影片而言,很多中小成本及文艺片更多会采取买断发行方式。
分账发行模式所采取的是影片的出品方/版权人将影片的发行事宜委托发行公司运作,在影片发行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影片在发行中所产生的收益在影院/院线、发行方以及出品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模式。从国产电影来看,绝大多数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市场前景的商业电影多采取分账发行的方式。
对于宣发环节,主投方应制定宣发预算,自行决定并直接与宣传及发行方签订协议,并保证己方作为项目收款方及结算方。
参投方则需要注意审定宣发预算,保证己方对发行及收益享有知情、监督及否决的权利,以及在分配存在问题时的审计权利。
发行收入的回款环节,主投方和参投方均应当关注:发行收入的直接收款方为何方,发行收入的分配基数是什么,哪些费用应当先行扣除及扣除顺序为何,收入分配的时间进度。作为发行收入分配的收款方,还应注意在协议中为己方设置一个对于收入分配的账目审计权,以保证直接收款方如期、如实向其分配收入。
典型的电影发行安排顺序为:影院/院线公映—互联网播出—音像制品—二轮院线播出—交通工具播出、电视台播出等。
其中,采取在互联网播出的,在签订影视剧网络播映权授权许可合同时,需明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业定义,留意行业定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中法定含义的扩张。视频网站预购网络发行权的,例如定制网剧或网络电影,要考虑如果影视剧无法按期完成摄制,无法按期获得《公映许可证》或者《发行许可证》,或者无法按期在约定的网络平台播出,如何约定免责事由及解决方案。否则可能因违约而遭遇来自视频网站的巨大压力,陷入被动。此外,为防止视频网站迟延支付授权许可费用,需要针对迟延付款设定独立的违约责任条款。
(4)
广告招商可以补足资金缺口、提前收回投资成本。在这一环节,广告客户的质量及品牌形象很重要。防止因广告出现权利瑕疵或影响影视项目声誉,甚至导致第三方索赔的风险。
投资人之间要针对商业赞助的职责分工、开拓赞助的报酬、品牌植入的质量控制、品牌植入与剧本情节、成片的关系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优先考虑具有全国性美誉度的民商事主体的商业赞助、品牌植入,坚决拒绝与剧本情节、影视剧内容相悖的商业赞助与品牌植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对格调不高、违背公序良俗或缺乏商业信誉者的商业赞助与品牌植入,实行一票否决制。
影视剧中植入广告时,应当在招商合同中明确约定植入的方式,时长,收费及支付方式,样带或样本提供、验收,违约等条款。不同的广告植入方式,其风险点有较大的差异,需结合具体广告植入方式进行差异化的约定;
常见的广告植入方式包括——
a.情节植入:这种一般跟剧本关系较大,即在影视剧的某个或某几个情节点植入赞助品牌,一般会约定每个情节植入点时长以及合计情节植入时长。这种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快递或者电商购物等网站。
b.道具植入:赞助品牌商品用作影视剧的道具,并一般会约定在全剧中出现的次数以及每次出现时长,且每次出现应当保证能够完整、清晰的展示赞助品牌的LOGO、商品名称等。这种比较典型的是一些软性饮料的植入。
c.场景植入:赞助品牌商品出现在影视剧特定场景中,并一般会约定在全剧中出现的次数以及每次出现时长,且每次出现应当保证能够完整、清晰的展示赞助品牌的LOGO、商品名称等。这种跟情节植入有些类似,但关注点在场景,而不是情节上,如背景摆设等。
d.口播植入:赞助品牌商品由影视剧演员直接口播,或者嵌入到台词中,同时也会约定次数以及时长,大多数时候对于具体的口播内容还会直接约定清楚。这种比较典型的就是演员在剧中直接说明某个产品,以一些可以当作礼品的品牌为多。
e.片尾植入:影视剧在片尾鸣谢字幕部分展现赞助企业名称以及品牌商品。
f.海报植入:影视剧在所有海报中体现赞助企业名称以及品牌商品。
g.宣传片植入:影视剧在所有宣传片中体现赞助企业名称以及品牌商品。
h.发布会植入:影视剧在各媒体发布会的的现场植入赞助企业名称以及品牌商品。
i.中插植入:这种严格来说不能算作植入,因为已经脱离剧情使用,虽然很多情况仍然以剧中角色和情节为主,但完全可以脱离剧集单独使用。因此,对于这种中插广告植入的方式,一般来说,演员都是需要另行收费的。
g.其它植入形式,大家可以在看影视剧,特别是综艺节目中发现,如主持人话筒卡标、logo画面植入等。
同时,无论上述哪一种植入方式,一般都会再约定附件,比如《品牌植入标准及要求》,通过这种详尽的方式让植入有验收标准。
(5)
剧本立项阶段,电影集团若为主投方,尽力要将项目立项到自己名下,避免两方或多方共同立项,实现掌控整个项目的目的。如为参投方,争取与主投方共同立项,是否参与立项,要结合投资回款方式、谈判地位,综合考虑。
我国影视剧审查的基本制度是事前审查制度,即通过内容审查是影视剧公开传播的法定前置程序。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证书。
如报审义务在电影集团,应将审查的风险纳入免责条款,作为免责事由,不承担违约责任;如电影集团为参投方,报审义务在主控方,应当设定最迟的报审上映日期,逾期未过审未上映的,电影集团的投资款及收益应当按期如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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