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给予投资者(或管理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有的是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公示,有的是政府以与企业签订协议的形式向企业出示税收优惠条件。这种针对特定企业或投资者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度存在滥用的情形。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承诺,到底效力如何,一直存在争议。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同时,该通知确立要开展“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要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该通知发布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地方政府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对于地方政府之前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或者与企业签署的合同中优惠条款是否应该执行,该如何执行都是问题。这直接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问题。因此,在该通知发布的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该通知提出过渡期,稳步走的方针,同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指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该通知同时规定对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以上可知,本来国务院是坚决要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但后来又同意各地区在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时,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的非税收入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投资过程中,面对政府出台的涉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还是应当谨慎。现实中出现过政府违反其公开文件承诺的招商税收优惠政策,而企业起诉政府的案例。最终法院认为政府的函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而使得企业所期待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到位。
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中有书死后优惠条款的,
应当避免出现与所缴纳税收挂钩的表述,或者避免形式上出现与所缴纳税收相关联的返利、优惠等。需要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予以财政支持的,应当由财政部门按照合法合理的收支科目进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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