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羽:上市新规存在严重导向问题
根据两个交易所今天颁布新的上市规则,部分的股份限售期由原来的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即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我个人认为,规则调整出发点不错,这个规定一是为了改变新股上市后爆炒现象,二是理顺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为中小板的推出创造制度条件,但新的规定由于存在明显漏洞,在今后的执行中同样会导致长期的严重后果。
第一个漏洞在什么地方呢?第一个漏洞在于不能达到抑制投机的目的,因为一年后减持还是不能根本抑制开盘投机的问题,这在前期战略投资者配售锁定一年的实践中已经有了检验;第二个漏洞在于严重的政策导向问题。新规的调整为了今后中小板以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资金退出问题铺路。按这个规定在招股说明书前12月以内的增资扩股股东可以持有一年后减持,也就是说未来在IPO前最后一轮的创投、风投可以在上市一年后退出,其他的比如更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人、种子投资人就无法快速退出,结果这条本来是鼓励创投的政策,实际上看下来,如果按这样来执行的话,很可能导致发行市场的投机,就是一级市场投机。
现在很多境外的资金到国内来就是为了争夺这些即将上市的项目,他们就是在项目上市之前进入,项目上市以后尽快套现。同样,将来,券商开放直接投资业务了,券商将首先获得马上就要IPO项目的资源,也就是说,这个政策是明显给券商送钱的政策,跟当年申购新股明显给基金送钱一样,这个政策实施下去的结果,券商参股即将上市的公司,那么如何保证保荐人的勤勉尽责,类似中核钛白这类老子保荐儿子上市的事情是不是还会持续发生?
12个月的规定,执行起来也会有问题,比如,一家前期已经投资的股东,在上市前12个月增资扩股了,那么是不是还要再给他分出来,哪些股票可以12个月流通,哪些要36个月流通呢?
这条规定,和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本源是彻底背离的,是部门利益本位主义的一种体现,是再次对社会财富的扭曲分配。本来是鼓励创业投资,现在这样就会造成大家都会去哄抢一些马上IPO的项目,同时可能还会助长金融领域的“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
如何调整这个政策能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呢?根据成熟市场的惯例,可以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来区分,譬如控股股东,绝对不能在3年内减持,但是一些参股的股东可以根据股比大小按照3~12月不同的时间区间分别锁定,由于部分股票可以更早解禁,就能更好的抑制开盘爆炒的投机,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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