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2019-03-14 1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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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桂海国跳俱乐部 |
分类: 等级标准.申办.特色校 |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能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
(三)参加三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一)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具有一定的临场执裁经验;
(三)参加二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一)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担任过一般国际性赛事活动或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副裁判长、编排长一次(含)以上;担任过省级比赛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两次(含)以上。临场执裁准确无误;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掌握国际跳棋竞赛编排方法;
(三)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一)获得全国国际跳棋一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
(二)担任过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官方赛事活动副裁判长一次(含)以上或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副裁判长两次(含)以上,获得裁判长出具的推荐信。
(三)精通国际跳棋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掌握国际跳棋竞赛编排方法。
(四)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五)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一) 参加相应级别的国际跳棋竞赛裁判工作的权利;
(二) 参加裁判员培训的权利;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的权利;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本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际跳棋比赛的执法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
(二)主动了解和学习国际跳棋最新规则;
(三)积极参加中跳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培训;
(四)承担中跳协和地方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竞赛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