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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  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  推荐评审职称有关

(2017-05-08 07:54:41)
分类: 法律法规

附件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鲁人社办发〔201351

——————————————————

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

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

推荐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进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印发的中学、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岗位设置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职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教师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官等校外教育机构中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二、根据国家规定,在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教育教学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按教师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经审批同意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教师岗位竞聘推荐。职称评审时,须出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三、在教师岗位上工作并同时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的人员,推荐评审教师职称,除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教师系列评审标准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二)每学期须担任列入《教学大纲》的l门及以上课程。

    (三)每学年教育教学和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工作总量须达到本学校(单位)专任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教学(课堂教学或生产实习课)工作量须达到本学校(单位)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民办和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职称工作,政策性强,要求严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抓好落实,确保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4月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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