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财新媒体非法发送垃圾邮件并不当获取个人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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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月16日早上6:33收到“财新网”发来之新闻邮件。作为“财新传媒”的网站,未经本人同意向本人发送此商业邮件已经构成发送垃圾邮件行为,并涉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现要求“财新网”并“财新传媒”于网站和媒体上就相当行为发布公开道歉。
1.本人在1月16日前,从未订阅和购买、查阅过任何有关“财新网”和“财新传媒”关的媒体资讯,并就相关内容达成任何形式的电子、书面的信息浏览协议;
2.本人在1月16日前,从未于“财新网”和“财新传媒”相关网站、纸质媒体进行填写任何个人信息的注册行为,并提供有关私人邮箱信息;
3.本人在1月16日前,从未于“财新网”和“财新传媒”相关网站、纸质媒体进行填写相关许可协议,同意“财新网”和“财新传媒”发送相关电子邮件或纸质邮件;
3.“财新网”和“财新传媒”未经本人同意即向我个人邮箱发送包含《新世纪》周刊杂志订阅信息的商业广告邮件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国于2006年6月30日施行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垃圾电子邮件和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定义,并已经构成违法事实。
4.“财新网”和“财新传媒”未经本人同意即获取本人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如无其它合法途径说明其正当性,也构成《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垃圾电子邮件和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定义,并已经构成违法事实。
5.“财新网”和“财新传媒”如无其它合法途径说明获取本人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则其获取本人个人信息的手段亦为非法,并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如非法窃取,非法购买交易等行为。虽然中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立法保护,但作为公众媒体,此行为应当由全社会予以谴责。
6.本人将视“财新网”和“财新传媒”相关违法事实及其范围和影响,决定是否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