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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庭你冤枉!or许庭你不冤枉!——由“许庭”恶意取款一案引发的思考!

(2008-03-31 20:58:45)
标签:

杂谈

分类: 纯爷们说法律
许庭你冤枉!or许庭你不冤枉!——由“许庭”恶意取款一案引发的思考! 

      许庭你冤枉! OR  许庭你不冤枉!

——由“许庭”恶意取款一案引发的思考!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许庭恶意取款一案进行了一审的重审程序,判决结果为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许庭恶意取款一案随着一审的重新审理暂时告一段落!

   

     经法院的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为“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查询过银行卡余额后,在操作取款时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许霆随即又查询了账户余额,发现仍有170余元,当其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于是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操作55次(其中一次交易失败),共取款54000元。此时,在附近等候已久的郭安山来找许霆,看见许霆取了很多钱,之后,二人一起回宿舍,许霆将取得的钱放到宿舍后又和郭安山返回该柜员机处,许霆于当晚23时13分至23时19分持银行卡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16次,取款16000元。郭安山从许霆处得知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也用自己的银行卡以同样方式取款。之后许霆又于次日凌晨零时26分至1时06分持银行卡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96次,每次输入2000元连续取款4次,共取款104000元。综上,被告人许霆先后171次共计取款175000元。由于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银行卡账户中尚有余额176.97元,被扣账的174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项,故予以扣除,我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3826元。许霆归案后至今未退缴脏款。”

   

    在法院就此案重新进行审理以后,虽然案件的判决似乎已经有了最终的结论,然而由此引发的思考却仍然不断的深入。许庭一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仅由于案件本身的性质较为特殊,更多的则是表现出社会民众对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及适用情况表现出极大的关注。许庭一案在二审后被判决无期徒刑,由此许多人认为对许庭的判罚显得较重。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许庭的行为已经构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且数额较大。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的法定刑最低为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所以,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严格的坚持法律的规定,正确的坚持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准确的对行为进行了定性并据此确定了最终的结果可以说审判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然而判决一出,社会舆论似乎倒向了许庭一方,似乎社会民众普遍认为对许庭的处罚有些过重!因此,经过许庭的上诉广东省高院经过研究决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原本已经正确无误的判罚被推翻而需要重新作出相应的结果呢?法院的判决是否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呢?这似乎都成为了关注的焦点问题。

   

    能够将一个合法的判决推翻需要具有足够的理由,而从许庭一案来看。能够充当这一理由的恐怕就应该是银行的ATM本身的错误了,这也是本案与其他类型的盗窃案件所不一样的地方。许庭的盗窃行为,或者说许庭产生盗窃的意图是发生在他发现ATM取款机发生故障以后。也就是说,在此之前他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没有因此而进行相关的准备。盗窃的故意完全是特定状态下,特定环境下产生的。这应该有别于为了盗窃而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例如踩点)的行为,也有别于那种在已经早有预谋心理状态下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或许用一句话来描述更为确切,那就是在ATM的“勾引”下,许庭没能控制住自己的行为,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在此案中银行机构自身确实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以下判决的,需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在法律规定法定最低刑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广州中院的判决似乎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得到最终的确认。

   

    反过来,我们再来分析法院在此案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以及这一社会焦点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之所在。根据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审判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判决相应的处罚。也就是说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地方各级法院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而不能超过此幅度进行判决。这样规定主要基于避免司法腐败的出现。给与审判机关过于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利的腐败和司法审判的不公。同时,也不能将地方各级法院在法定刑一下判决的权利全部的剥夺,法律规定了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下地方各级法院才能在法定最低刑的幅度下判处刑罚。因此,许庭一案初审结果与社会大众的态度之间的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目前所存在的立法权与司法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法院依法审判的结果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同时也体现出另外的问题,那就是法律本身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具有局限性的。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将社会上的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一一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都应该随着我国法治的逐步完善来实现。仅靠一个许庭是不能够改变目前存在的矛盾状况的。

   
    最后再来回顾许庭一案,许庭为自己所做的辩护即“为银行保存这些钱”显然是在混淆是非,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一致否定。但是,对许庭的行为判处以无期徒刑显然是有些过重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许庭显得比较冤枉了。但是,由于本案的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因此审判机关对此案的判决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影响,最终通过一审的重申程序改变了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从这个结果来看,许庭也不冤枉了。一个许庭也许只是我国目前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的一个体现,但是更多的“许庭”由于其案件本身没有如此大的社会影响,只能默默的承担处罚的结果,成为了法律缺陷的牺牲品。因此,通过许庭一案,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我国的法律应该发挥其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怎样能够充分发挥其规范人们行为的职能。能够充分的考虑到案件自身的情况来准确的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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