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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家长委员会的历史回顾之二:    家委会发展的法制保障

(2014-05-30 15:47:52)
标签:

台湾家委会

儿童

教育

家庭

分类: 家庭教育——勇于管教

作者:鹿永建 


摘要:上一期的微信我们回顾了台湾地区家长委员会发展的历史,看到家委会的发展成熟跟家长的参与有很大的关系。本期我们继续探讨家长参与教育的法律根据。盼望对我们正在发展中的家委会产生一些借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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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长参与教育的法源依据

 

基于政治民主化与社会多元化的走向,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彼此的权利义务越来越重要。台湾地区有关家长参与教育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家长参与教育的权利义务,为家长参与教育事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源依据。

 

1.《教师法》

 

1995年颁布的《教师法》第11条规定,有关教师聘任委员会中需置家长代表一人。《教师法》从选聘教师的角度肯定了家长参与的必要性。

 

2. 《教育基本法》

 

1996年的《教育基本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家长有参与子女学校教育事务的权利。”

 

此后,台湾地区立法院1999年6月23日三度通过的《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3项明确规定:“国民教育阶段内,家长负有辅导子女之责任;并得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选择受教育之方式、内容及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权利。”

 

除授予家长教育参与权和教育选择权之外,《教育基本法》还规定县市政府设立的教育审议委员会成员也包括家长会代表。

 

 3. 《民法》

 

《民法》第10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教养之权利义务”,依据法律,父母对孩子除保证身体安全外,更要注重教养养护的权利及义务,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家长须为改进其学业环境、品质等方面提供帮助。这样,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就成为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介入课程改革、设计等。1998年公布的《国民教育阶段九年一贯课程总纲纲要》中也明确规定学校课程发展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家长及社区代表。

 

4. 《国民教育法》

 

台湾地区1999年2月3日修订通过的《国民教育法》第10条明文规定校务会议必须有家长会代表列席:“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主持。校务会议以校长、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家长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其成员比例由设立学校之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这就为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特别是学校的核心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进入新世纪,台湾地区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陆续推出家长参与教育的多项相关政策、法律,特别是《国民教育阶段家长参与教育办法》等明确规定家长参与教育事务,家长委员会的职能、权利、责任等,从而全面建构了家长参与教育的机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台湾地区的家长委员会日益成熟。

 

以2006年颁发《国民教育阶段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事务办法》为标志,家校合作形成高潮,台湾地区的家委会建设可谓日趋成熟,参与教育成效斐然。

 

1. 家委会组织结构更优化、独立性更强

 

台湾地区学生家长参与教育已不限于学校的教育层级,而且发展到县市教育层级,乃至全台湾地区的教育层级。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事务也慢慢发展到教育政策层面,其作用日益显著。

 

当前,台湾地区根据相关法律先后成立了市、县等地区性家长组织和全台湾地区的家长联盟以及学校家长会。学校家长会设会长、常务委员、秘书组等,定期召开家长大会。在组织运作上“照章办事”,不断健全组织各项章程、制度,严格通过选举等民主方式加强组织建设。

 

家委会制定相应的组织章程,其组织运作、行政事务及财务均由家委会自行管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干预。家长会的转变与家长会体制的转变,使家长会跳脱传统义工、捐钱等被动角色。

 

2. 家长会设置办法使家长会建设内涵更广、更具教育针对性

 

随着近20多年的发展,台湾各地纷纷在全省性法规的规定内探索、完善各自的家长委员会设置办法,依法依规运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得家长委员会建设内涵更广泛、更具针对性。

 

学校家长会主要是参与协助学校的教育活动,其关心的是具体个别学校的教育;县市一级的家长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留意县市教育,关心各县市教育局的教育措施;省一级的全台湾地区家长团体联盟主要关心是台湾地区“教育部”的教育政策。

 

从设置办法具体来看,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或者职能是,管理班级教育事务、协助行政相关事务、选举代表以及协助学校教育活动。就班级教育事务而言,家长不再只是关注学生学业成绩,而是拓展到教学、家庭与学校沟通并重;从家长委员会扮演的角色看,是合作者、沟通者,也是支持者,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

 

根据各级县市和学校的家委会设置办法,家委会的功能已包括校务参与与支持、家长之间的交流共成长、家校沟通、家校合作与研究等多个方面。其中,配合学校活动、协助校内外教学以及提供资源格外受到重视。

 

当然,台湾地区家委会在履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干扰学校正常校务,影响学校运作,甚至也有滥用特权,给学校带来困扰等,需要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改进。这在大陆也可能出现,需要加以注意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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