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volvo资格赛华南赛区的比赛中,我们的一名裁判员遇到了麻烦。事情是这样的,职业球员王煦的球打到了球车道旁边的草地上,当他击球的时候刚好站在球车道上(球车道在该比赛当地规则中规定为不可移动妨碍物,可以接受免罚杆补救),因此他可以根据规则24-2来进行免罚杆补救。原本是一个很平常的案例,裁判也很得心应手的在帮忙处理,找到最近补救点之后,王煦抛了第一次球,可是就在这时,当王煦看到球滚到马路上的时候,下意识的用手接住了球。裁判随即告诉王煦他的球没有滚出2杆范围,此动作属于对球施加影响,应该接受2杆的处罚。王煦此时显得很委屈。随后这名裁判把情况汇报给了我们,我们一下子蒙了,很显然,他做错了这个判罚。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在打球过程中很多时候要用到抛球这一动作,但是很多球友对抛球和重新抛球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什么时候应该重抛;两抛一放到底是什么意思;如果放好球之后,球随后又动了到底应该怎么办?首先,抛球时应该是由球员自己来进行,并且动作要正确,即必须直立,将臂伸直并把球举至齐肩高度,然后使球自然落下。如果由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抛球而且未按照规则20-6纠正错误,该球员要被罚1杆。其次,抛球时,如果你的球在下落过程中或者碰到球场任意一部分之后并且还没有静止之前,触及到任何人,或任何球员的装备,必须重新抛这个球,不用受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新抛球的次数没有限制。当然,作为标识抛球区域的TEE或者MARK不属于你的装备,碰到也是没有关系的,不需要重新抛球。
那到底什么时候需要重新抛球呢,规则20-2c很明确的指出了七种情况,在这七种情况下必须重新抛球:(1) 该球滚入并静止在障碍区中;
(2) 该球滚出并静止在障碍区外; (3) 该球滚上并静止在果岭; (4) 该球滚出并静止在界外;(5)
按照规则24-2b(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5-1(异常球场状况)、规则25-3(错误的果岭)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采取了补救,但已抛之球又滚到并静止在了仍然受到以上状况妨碍的位置;或者按照规则25-2(陷入地面的球)把球拿起后,抛球时该球又滚回了它下落造成的球痕内;(6)
该球滚到并静止在距球首先触及球场部分的位置2支球杆范围以外;(7) 该球滚到并静止在较下列地点更靠近球洞的位置:(a)
该球的初始位置或估计的位置(参见规则20-2b),但规则另有规定时除外;或(b)
最近补救点或最大可用补救点(规则24-2,25-1或25-3);或(c)
初始球最后穿越水障碍区或侧面水障碍区界线的点(规则26-1)。如果重新抛球后该球又滚到上述任何地点,必须在尽量接近重新抛球时该球首先触及球场部分的地点放置这个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两抛一放。抛球或重新抛球时,如果球在静止之后移动,必须在该球的现有位置打球,不用受罚。
很显然,案例中王煦的做法是符合上述情况中的第(5)条的,因为按照规则,只要球滚到上述需要重新抛球的位置,并且有理由假设该球不可能再回到有效区域,就可以阻止球的运动。(判例20-2c/4),当时根据王煦的球滚动的趋势,可以确定该球最终会静止在球车道上(两边的路牙很高),不可能在回到球道了,因此王煦用手接住球的动作并不违反规则。随后,裁判员及时的向王煦解释了情况,并且很抱歉做错了这个判罚,最终王煦避免了两杆的罚杆。通过这个案例,我相信那个裁判员今后在遇到有关重抛的判罚时,不会再出现同样的错误了。
本文始发于《高尔夫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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