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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中國大赦07年未分配盈餘(引用文)

(2008-03-07 09: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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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分类: 投資理財資訊
 本文章與每位(台商)有切身關係,請務必要看!!!
 球王-泰格伍兹

時報-台北電】中國大陸財政部昨天新發布(二○○八)一號解釋令,二○○八年一月一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二○○八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免徵企業所得稅。

大陸企所稅改革,新稅法中規定,外商的股利匯出,要扣繳二%,雖然後來在實施細則中降為一%,成本增加很多,讓台商一片混亂,去年急於把帳上所有的保留盈餘都全部轉增資再投資,或者匯出大陸,就是為了規避這一%的扣繳率。

大陸財政部在二月二十二日內部做出免稅的優惠解釋令,但外界昨天才得到消息,令台商驚喜。

漢邦會計師史芳銘表示,去年的盈餘,今年才能分配,以前台商都很擔心去年的盈餘分配,股利匯出大陸,將被扣繳一%。如今「台商心上一塊石頭可以放下了」,這在大陸一片壞消息中,為對台商的利多。

此外,史芳銘表示,為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國務院最新批准,延用舊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一%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二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三年。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出通知,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

(2008年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複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執行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並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註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二、關於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合同執行跟蹤管理工作,及時開具完稅證明。

三、關於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後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後,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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