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套路深
(2020-03-26 01: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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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诈骗套路深
农民想让自己的儿子大富大贵,于是对儿子说:“我托人给你介绍一个女人”并出示了照片。儿子看后说了一句:“长得很普通,算了吧!”农民说:“长得是很普通,但他父亲不普通。”儿子问:“她父亲是谁?”农民说:“比尔盖茨。”儿子说:“真的吗?如果是真的,他能看上我吗?”农民说:“这个你不管,首先你是否同意娶她?”儿子说:“好吧!”
农民找到世界银行行长,要给他推荐一位副行长人选。行长莫名其妙:“你是谁啊?你推荐的人又是谁啊?疯了吗?”农民说:“我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我推荐的人是比尔盖茨的女婿。”行长说:“是吗?那行吧。”
最后农民找到比尔盖茨,对他说:“我给你女儿介绍了一个如意郎君。”比尔盖茨说:“是吗?小伙子是谁?”农民说:“世界银行副行长,我儿子,同意不?”事情就这样办成了,当然这只是一个笑话,一个有套路的笑话。
现在我讲一个案例。
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房公司)在2009年被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岳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岳房公司解散。判决生效后。岳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又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岳中清(算)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岳房公司由岳阳中院强制清算。
岳房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岳房公司的股价下跌,建设银行持有的岳房股份在市面上交易的法人股经拍卖的成交价是每股0.27元(原始股1元)。丁学曼曾经是岳房公司的工作人员,她认为岳房公司的股份价值与市面上交易的价格不一致,交易价格低于股份价值。于是她召集了另外的三个人岳阳市中院法官郑波、清算组成员严璋、华容县政协副主席蔡宜生收购岳房公司股份。四人约定每人出资50万收购海南农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日旭持有的岳房公司股份490万股。准备的资金收购价格可达到每股0.4元。丁学曼通过其他人介绍,找到了海农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冯志刚,二人在海南商量转让范日旭及海农公司持有的岳房公司股权的事情。因为当时海农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日旭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等四个罪名被关押在长春。转让公司及范日旭持有的股权及需要范日旭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才行。冯志刚向范日旭当时的刑辩律师许可红发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的电子邮件。请许可红律师打印成纸质的后拿给范日旭签名。范日旭于2010年4月19日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名。冯志刚拿到范旭的《授权委托书》后于2010年4月25日和丁学曼等四人签了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以李劲松名义签的,李劲松是丁学曼的弟弟,随母姓)
合同约定岳房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0.19元,在丁学曼与冯志刚商量收购范日旭及其公司持有的岳房公司股份时,丁学曼承诺给冯志刚好处。在股份转让合同签署后丁学曼通过转账方式汇给冯志刚30万。
股份转让合同签署后共同出资人之一的蔡某拿着合同到清算组申报股权,清算组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接收申报。他们决定通过诉讼确定股份转让合同有效。2012年,蔡某拿到股份转让合同签名人李劲松的相关法律文件后,在华容县请了一个律师启动了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院一审确认股份转让合同有效。范日旭及海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岳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蔡某持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判决书到岳房公司清算组申报得到认可。2013年11月丁、郑、严、蔡四人得到股份兑付款1100余万元。按约定四人平分。
2014年,范日旭获得自由后到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分局报案称丁等四人诈骗。龙湖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认为诈骗不成立。撤案。
范日旭向巡视组举报丁等四人诈骗的内容是什么,笔者不知道。但从网上看到文章的标题是:“胆大包天,湖南省高院一副庭长篡改裁定,豪夺1500万元。”这篇文章笔者收藏了。到笔者写本文时再看手机,这篇文章已被作者删除。
岳阳市J.C.W立案调查后没有找到郑波篡改法院裁定的证据。于是围绕举报人范日旭签的《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岳房公司为“破产清算”四个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丁等四人对如何处心积虑诈骗范日旭的情况进行了供述。但是,到2019年11月开庭时,丁等四人全部翻供否定在关押期间的供述。
笔者作为蔡的一审辩护人也注意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没有提及郑波篡改法院裁定的事情。也就是说,郑篡改法院裁定的事情根本不存在。是范日旭捏造的。范日旭用捏造的事实启动了J.C.W对郑、蔡的立案调查程序。检察机关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在起诉书中指控诈骗的理由不是郑波篡改法院裁定,而是丁学曼授意冯志刚写了一份虚构岳房公司“破产清算”的授权委托书。对于这一关键事实在庭审中已经查明检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由以下两点:第一,丁学曼曾经于2010年4月23日给冯志刚打电话授意《授权委托书》应该如何写,但冯志刚说自己会写并挂断了电话。于是丁学曼就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授意的内容发给了冯志刚。而在这份由丁发给冯志刚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岳房公司是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的内容;第二,丁学曼给冯志刚授意是2010年4月23日。而范日旭签署《授权委托书》是2010年4月19日,也就是说丁学曼给冯志刚授意的时候。范日旭早在前四天就已经签了《授权委托书》。因此,本案检方指控丁学曼授意冯志刚写《授权委托书》是不成立的。
本文开头讲了一个笑话,但这个案例并不好笑。如果判丁等四人诈骗成立,也许真的会成为一个笑话。如果真的是这样,最开心的是那位以欺诈发行债券等四个罪名被判10年的范日旭。他不仅摧毁了四个无辜的家庭,而且愚弄了J.C.W和司法机关。
我的辩护词发不到网上,因为有敏感词,这文章也可能被删掉,但是案卷里的真相是删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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