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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利息 |
分类: 历史随笔 |
(此文首发《看历史》杂志“中国古代经济手账”专栏)
文/李晓巧
出于生产生活等需要,从古到今一直都有借贷行为,其重要特征是借方需向贷方支付一定利息,利息为多少,由双方协定。但是,以稳定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古代官方通常都有指导性的法定利率。
古代典籍《周礼》中明确记载,3000多年前,西周的官方市场开始赊贷制,视借贷情况不同收取不等的利息。一种是普通百姓从官方机构赊买货物时约好付款日期,如果是用于祭祀事务,赊期不超过十天,如果是办丧事,赊期不过三个月,超过约定赊期,要向官府支付5%以上的贷用利息,这是带有扶助性质的低息借贷。另一种是商人也可以向官方借钱做生意,但需按照实际借贷期,收取25%的利息,《周礼》中规定:“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有五”。这个利率相对来说很高了,而民间借贷利率应该会高于此。
汉代的法定利率是20%,这在《汉书·货殖传》中有记载:“农工商贾,大率岁万息二千。”——每10000钱借贷一年的利息是2000钱。但是两汉之间的王莽新朝时期,官方收取的借贷月息为3%,转换为年利率则为36%,创历史新高。
由《新唐书》《宋史》等史料来看,唐代、宋代很长时期官方放贷利率也是20%左右。北宋熙宁变法中,青苗法规定了百姓从官府借贷青苗钱的利息,“则二分(利息)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可见20%的利率是官方标准,对社会借贷行为起指导作用。不过,熙宁年间也有官员动议提高官方借贷利息为30%,“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但是受到了朝野的抨击,没有执行。
宋代商业经济发达,城市中融通资本的机构较多,有民间富户经营的质库,有寺庙经营的长生库,还有政府经营的抵当库,都从事资金调节借贷,由史料来看,当时民间借贷利率几乎都在20%以上。如北宋初年,遇到荒歉年景,很多富人借给贫民钱财所收的利息在100%以上,既影响了民生,也使百姓交不起皇粮国税,所以,宋太宗端拱年间朝廷下令:“有取富民谷麦资财,出息不得逾倍”——利息不许超过100%——也映衬了当时的高利贷很疯狂。动荡的南宋,军队中流行放高利贷,利率远高于20%,影响了军队的稳定,乃至当局不得不严令禁止权贵富豪向军队军人放高利贷。
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使团人员调查出乾隆末期的合法利率是12%,当时是所谓的“盛世”,经济繁荣,民间金融活跃,真正的民间借贷利息远远超过政府规定的合法利率,“一般增加到18%,有时甚至到36%”,法律说是惩治高利贷,但实际上很少真正处罚。而且,当时放高利贷者规避法律的手法很狡猾,他们在合约上会明确约定:借钱人付出的利息的12%的部分写明为利息,超过12%的利息部分,会以其他名目事先约好,如商业借贷中,会将超过12%的利息部分商定为花红分配等,这样,法律也拿高利贷者没有任何办法,借款人与贷借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非法的高利贷行为就这样达成了。
法国人古伯察在晚清中国游历期间,发现当时中国有很多典当铺,而且其中“衣物的利息是每月2%,珠宝和金属制品为每月3%”,他还说,“货币的法定利息率为每年30%”——如果他的记录没错的话,这与乾隆时期12%的合法年利率相比,提高了一倍还多,乱世与盛世,利率上就有区别。
(清代银锞图,图片来自网络,感谢!)
历史上很多事,常常是:说归说,做归做。《元史》记载,高利贷盛行的元朝初期,官方也有个借贷指导利率,“至元十九年,诏民间贷息,以三钱(每百钱月息3钱)为率,著为令。”——因这个年利率36%的金融政策与统治权贵阶层和有钱人的贪婪欲望相悖,所以根本就没有从制度层面认真执行过。
法律顾问: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获得“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副省级城市人民监督员,擅长著作权、婚姻、经济、合同等领域)18013828720(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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