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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双轨制资金来源公积金土地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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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保障房建设的建议
(内容导读:本文内容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人或任何机构、企业做出任何决策的依据,也不构成对文中提及的个人或机构的评价。)
保障房建设是实现“住房双轨制”的关键举措。根据“十二五规划”,今年全国要建设1000万套,且务必在今年11月底之前全部开工,任务较重,资金压力较大。然而,多数城市上半年的开工量尚且不足30%,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文件——《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为保障房建设筹措资金。
我认为,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保障房建设进展缓慢的背景下,《通知》的出台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我国保障房建设的燃眉之急,但要想确保政策真正发挥效果,在实施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哪类保障房为重点支持对象
保障性住房这一概念比较宽泛,各地标准不一,例如:北京市就包括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定向安置房等。但并非每种类型的保障房都适合利用债券融资,所以,应首先明确需要债券融资支持的对象,从而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防止募集的资金被挪用
如果资金使用不透明,账目不清晰,将无法保证募集的资金是否真正用于保障房建设。因此必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公开账目,利用公众监督的力量来防范资金被挪用。
三、保障资金的收益率
趋利性是资本的本质,所以收益率才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无论是企业债券还是政府债券至少要保证能够达到国债的收益率或者银行存款利率,才能吸引到资金。公租房的建设以及持有经营也是经营性物业的一种,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其资金收益率对保险资金等还是具有一定吸引力的。
四、仍需进一步拓展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
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非常庞大,恐怕不是企业债券或者是政府债券就可以满足的,需要吸纳更为广泛的社会闲散资金,为保障房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例如,保险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等,这些资金均可通过一定方式汇集至保障房建设中,以便尽快实现“住房双轨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