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最之物权法】--必考点“占有”
(2015-12-24 13:11:51)占有
一、占有的含义
(一)基本范畴:占有的事实性与观念化发展
占有,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通说认为,占有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不过,法律上"占有"的概念,并非全凭物之事实管领状态而定其保护范围。占有人与事实管领人并非总是一致,法律已将占有的概念予以观念化,并通过扩张(间接占有、占有继承)或限缩(占有辅助)占有概念范围纳人了法律的价值衡量因素, 松弛了与物事实上的关联。基于占有概念的观念化,对于确立适当合理的保护范围奠定基础。
(二)成立要件:体素与心素
1、体素,即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并排除他人干涉。原则上,人对物有实际上接触或物理上控制,当然构成占有,但不以此为限。实际中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考量:
(1)空间关系。人与物在场所上有一定结合关系,当然可认为具有管领力。例如携带书本、佩戴钻戒,屋内放置家具、山坡放牧牛羊,土地围以篱笆、机车加以锁链等。空间上虽未结合,但依一般观念认定有支配关系的,同样构成占有。例如狩猎人已射杀之鸟兽,挖参人系红绳之野参。此外,遗忘钱包于车站,离去后数小时发现其事,因车站人潮来往,依社会观念,可认定丧失占有;反之,停放汽车于路旁,虽出国数月,仍不失占有。
(2)时间关系。人与物空间上之结合,须有相当时间的持续,依社^观念小能认为具有事实管领力。短暂性的控制,不构成占有。例如图书馆取阅报刊、公园里坐卧长椅,他人家中临时作客、饭店使用酒杯餐具等,不构成占有。所属动物虽临时逸失,但可预期归来,仍然不失其占有。
(3)法律关系。随着社会生活发展,占有逐渐实现观念化发展。人对物虽非直接支配管领,但依某种法律关系而利用他人为媒介管领其物,仍可成立占有。主要包括两类:一为间接占有。二为占有辅助人。
2、心素,即占有意思。占有除体素外,是否包含心素,为占有理论上的重要争议课题。通说认为占有需有占有意思为必要,但只需意识到物之存在,即认含有占有意思。
二、占有的类型
(一)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
区分标准:所谓有权占有,指具有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反之,无法律上正当原因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这里的"法律上的原因",称为本权或权源。本权既包括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担保物权),也包括某些债权(如租赁、借用, 保管、委托等),还包括因其他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而生的权利(如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区分意义:无权占有为中性概念,并不含有否定性判断,与"无占有权"的概念根本不同。二者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无权占有人则不得对抗本权之人。2、部分规范以有权占有为适用前提,如留置权(第230条)。3、《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无权人有人为行使对象。
(二)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是否知悉其无占有权源
区分标准:善意占有,指不知其无占有的本权;恶意占有,即明知无占有本权仍为占有。为保护占有人利益,原则上法律推定占有为善意,而由相对人反证证明其为恶意。原则上,遗失物拾得人、盗窃者或抢夺者的占有均为恶意占有。实践中,善意与恶意的心理状态可能发生变更。
区分意义:我国《物权法》以善意与恶意占有的区分为标准来建构占有恢复中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以体现优遇善意占有人的立法本旨。因此,善意与恶意占有的判断,对法律适用具重要意义。
(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恩
区分标准:自主占有,指对于物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反之则为他主占有。该分类以占有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是否为真正所有权人,则非所问。有权占有,可以为自主占有(如所有权),也可以为他主占有〔用益物权人、质权人、承租人或保管人等)。无权占有,也可以为自主占有(如窃贼之于盗赃、嫌犯之于赃物等), 也可以为他主占有(如遗失物拾得人)。一般而言,基于占有媒介关系而占有他人之物的,均为他主占有,但占有人公开声称为所有意思(如借用人出售占有物、保管人以占有物设定质权等),为自主占有。其他情形,原则上以占有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而判断。
区分意义:1、遗失物拾得人为自主占有时,构成侵占,物权法剥夺其基于遗失物拾得人的部分权利。2、先占取得所有权,以自主占有为前提。
(四)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人对物事实管领关系的程度
区分标准:直接占有,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间接占有,指对于他人直接占有之物本于特定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由此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占有媒介关系,既可以为租赁、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 也可以为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关系。占有媒介关系效力的瑕疵,并不影响间接占有的效力。2、直接占有人须为他主占有。如果直接占有人改变他主占有的意思为自主占有,间接占有即归于消灭。3、在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区分意义:间接占有的确立,是占有概念观念化的表现,旨在使得法律关于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间接占有人。
(五) 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实施占有者的从属关系
区分标准: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占有辅助,为实际管领者基于雇佣、学徒等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占有。占有辅助人虽对物有物理上管领力,但社会观念通常不认其对物有独立的事实支配,占有人得随时依指示而改变事实管领状态,因此,辅助占有人类似于占有人的手足,非物的占有人。
区分意义:占有辅助也是占有概念观念化的体现。占有辅助人虽对物有事实管领力,但"剥夺"其占有人地位,以免于其基于占有人的地位而对抗指示人,违背从属关系的设立目的。如果为了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占有辅助人可代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被侵夺时的自力救济权。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占有人的人数
区分标准:单独占有,为占有人仅为一人的占有;共同占有,为数人共同占有一物。
共同占有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重复共同共有,指各共同占有人于不妨害他共同占有的情形下,各得单独管领其物,如公寓同租客对公用卫浴设备的占有。(2)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仅有一个管领力。例如保险箱加两把锁, 各共同占有人各执一把;电子保险柜有十位密码,各共同占有人各控制五位。
区分意义:共同占有的情形,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的范围,不得相互占有保护。
三、占有恢复中的权利义务
1.有权占有
根据《物权法》,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因是否有占有本权而为不同规范。有权占有的情形,物的使用、收益等关系,依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
2.无权占有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扭赔偿音任。
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1)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造成损害的,无须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对使用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2)对于占有物的收益,善意和恶意占有人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孳息包括自然孳息、法定孳息。
练一练: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2009-3-13 )
A 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 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 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 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二)占有物的费用偿还
1.恶意占有人不得&张返还任何费用。
2.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因维护占有物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指因保存或管理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通常的必要费用和特别必要费用。前者指物之维护费、饲养费或通常的修缮费用;后者指如房屋遭地震所支出的重大修缮费用。超出物的保存、利用所必须而支出的奢侈费用,占有人不得要求返还。
(三)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灾要敢得的保险会、赔偿金或者补偿合筝返还給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1、善意占有人:仅在其所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范围内负返还之责。
2、恶意占有人:除应当返还上述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外,如权利损害未得到完全弥补,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构成要件包括:
1、请求权主体为占有人。无论为有权占有还有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均无不可。辅助占有人并不具备占有人地位,不得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占有被侵夺。所谓"侵夺",指违反占有人意思,以积极之不法行为,将占有物之一部或全部移人自己管领之下,例如占有物被盗窃或抢夺。如果占有基于占有人意思而丧失时,即使出于被欺诈、胁迫或错误,不得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遗失占有物时,因拾得人非以积极不法行为侵夺其占有,占有人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此时,遗失人可依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请求返还遗失物。
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拒绝返还租赁物的,原则上出租人不得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非为侵夺出租人占有,租赁物的返还可通过租赁合同予以解决。
3、请求权相对人为现在之占有人。如果侵夺占有后又丧失占有的,不构成此处的相对人。需注意的是,此处所称占有人,包括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非占有人, 不得对之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4、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在法定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占有的侵占经过一年期间,占有物的所有权人仍得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构成要件:
1、请求权主体为占有人。
2、占有被妨害。
3、请求权相对人为妨害占有之人。
(三)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指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得请求消除该危险的权利构成要件:
1、请求权主体为占有人。认定标准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相同。
2、占有被妨害的危险。占有是否存在被妨害的危险,非依占有人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当就具体事实依社会一般观念客观予以判定。3、请求权相对人为有妨害占有之虞的人。判定标准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相同。
(四)侵权赔偿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被侵夺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占有的事实状态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等财产权益”的涵摄范畴。侵害占有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五、准占有
所谓准占有,指当事人对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的事实上管领状态。
构成要件:
1.须以财产为标的物。
2.财产权须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
3.须事实上行使其权利。
准占有的保护,适用关于占有的相关规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