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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

(2007-12-25 15:45:00)
标签: 交换  现代  宗教  礼物  物品 

作者:(法)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著 ; 汲喆译
ISBN:7-208-03920-8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
马塞尔·莫斯是法国早期著名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本书是其最重要的作品之一。在莫斯对“礼物”的分析中,根本问题是要探究人是如何与物以及通过物而与他人彼此互相关联的。通过对丰富的民族志资料的旁征博引,莫斯提出了以“整体性呈赠”为特征的“礼物经济”的概念,并与现代的、非人格化的商品交换体系相比较,提出了一个三阶段式的演进图式,并进而探讨了物权与契约等经济概念的源起及本质。

交换的神话

文:尔 钦,出处:文景 2006年第8期

本文考察了在我们现代人所能够接受的市场交换机制形成之前,交换的合法性基础为何——交换的权利,人类交换机制的可执行性(交换的进行与保障)从何而来——交换的权力。而所有这些命题,又都围绕着宗教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所展开,构成了一套交换的逻辑,交换的神话。  

  一  

  作为一本人类学、社会学的必读书目,《礼物》肯定是一部杰出的作品。书中所给出的证据与洞见,足以能够让其不仅仅在社会学与人类学中,而是在整个人文科学中占据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

  然而促使像我这样非社会学、人类学专业的人关注《礼物》的动机,来自于该书的副标题 :古代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也许对于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而言,“交换”是一个理所应当的词汇,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先验”的概念。这样一种自信的论断来自于这样一种合理的逻辑:有所予,方有所求;有所求,方有所予。但是“交换”本身逻辑上的合理性还远远不足以证明其在现实环境中的合理存在。特别是现今我们的激励理论所强调的行为人机会主义的假设,无疑与这种朴素的“交换信仰”相悖。如果所有行为人都偏好于有所求却无所予,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还能够成立吗?所以我们要问:为什么交换能够存在,是什么样的力量维持交换的进行,又是什么样的力量推动交换机制的变迁?对于后一个问题,演化的经济学理论已经给出了相当漂亮——就理论体系上而言——的回答。而对于前两个问题,经济学家也许过于乐观以至于有些漠视了。在我们看来,功利主义的假设尚不足以完美地回答这两个问题,而《礼物》一书中大量的人类学证据事实上是对人类交换机制演化过程中,这一相当重要却又缺乏足够关注的一个环节的详细考察。在波利尼西亚、美拉尼西亚以及西北美洲大量存在的赠礼制度——库拉圈、夸富宴等等,是在具体的环境下——人文的和自然的,从人类个体交换向市场交换机制变迁过程中的特定形态。对这种交换形态的考察涉及了几个相当重要的命题:权利观念的形成、交换与财富观念中的原罪思想、交换的动力机制、财富的性质等。简而言之,即在我们现代人所能够接受的市场交换机制形成之前,交换的合法性基础为何——交换的权利,人类交换机制的可执行性(交换的进行与保障)从何而来——交换的权力。而所有这些命题,又都围绕着宗教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所展开,构成了一套交换的逻辑,交换的神话。莫斯在本书中给出的证据,事实上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对这一主题提供了证据与解释,尽管其初衷并不在此。

  因为从本书的伊始,作者似乎就把一种对当代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理论的莫名偏见呈现出来。开篇莫斯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似乎对于所有经济学家、法学家而言,交换与契约都必须是“自愿的”——尽管我们无法理解这里的“自愿”所要表达的具体含义,而如果能够证明市场交换机制所隐藏的交换背后的“义务性”或者说强制性,那么就足以将市场拉回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战场,驳斥经济学、法学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经济”。所有这些努力的目的,则在于为市场与经济建立起一种道德基石,推翻建立在现代市场之上的冷漠的工业社会,重回充满道德温情的群体社会。这种法国人特有的激情(尽管莫斯本人的行文已经将这种激情遏制到最小)在我看来却是不必要的。首先,即使不需要人类学的证据,经济理论本身的逻辑之中也可以蕴含道德,自由市场并非是与道德无关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不同时代的经济系统需要不同的伦理系统相适应。一个时代所谓的道德滑坡,并非就是社会学家眼中的一幅幅悲观图景。用一种也许让人觉得疏远冷淡的眼光来看,这不过代表社会整体的运动,不同的系统——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各自演变过程之间的摩擦。面对新的经济系统、法律系统需要新的伦理系统;新的伦理系统也需要新的经济系统、法律系统。回到“古式的、基本的道德”(162页,以下仅标页码),这种天真的回归只能意味着一种倒退。因此莫斯在1925年对于“友爱社会(Friendly Societie)”的呼唤,十年后招致的却是纳粹德国。   

  二   

  然而杰出的作品总是能够允许读者从不同的角度来丰富他们自身的思想,《礼物》毫无疑问就是这样一部作品。我们不认同莫斯最终的结论,但是书中展现的大量人类学证据加强了我们从另一角度对于交换制度的理解。首先便是交换的合法性基础:所有权。在论及礼物的送出为何必然招致受赠人回报的义务时,莫斯举出一个例子:礼物之灵。物品上带有一种灵力(hau),带有原初所有人的“曼纳(mana)”,这是赠礼制度强制性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过,从我们的角度看来,这一重要的人类学证据向我们揭示的是所有权观念的宗教起源,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所有权的宗教权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宗教是一切文化、科学与制度的起源:宗教祭祀是最早的制度,祷文中孕育着文化,迷信中孕育着科学。原始社群围绕着宗教而凝聚,宗教包含了太多的意义,因而就不再仅仅作为一种制度,更是作为一种母基体而存在。因此,宗教在原始社群中所处的地位,在各类制度生成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礼物》中所给出的上述例子,从一个侧面让我们看到了在人类社会早期,对外在于自身的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观念是如何借助一种宗教情感与力量形成并得以执行的。尽管无论是对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而言,从形而上的角度,一个简单的功利主义命题便能够承认所有权的合法性,即,人对于外在世界的欲求。但是,这种权利理论上的合法性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并不能使得所有权在现实中立足。从经济学家所关注的财产角度而言,所有权是一种行动中的权利。因此,我们就必须问及:如何能够保证人能够对外在于自身的物执行这一权利?

  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解释,所有权的形成无非是一种生存竞争,对于占有物的武力争夺与保障,弱肉强食。而至于后来产权制度的形成,则是由于交易费用的结果。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条件下,武力维持所有权的成本过于高昂,进而演化出一套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制度。理论的历史无非是架空的历史,充满想象的魅力缺乏现实的感召。从这套架构中我们不知道从观念到制度的演变究竟如何发生,这背后究竟有何种力量导致某种权利观念的制度化。正是因为这样,《礼物》中的人类学证据体现了其独特的重要性。莫斯试图证明司法关系背后的本质,“法律关系,亦即事物形成的关联,乃是灵魂的关联,因为事物本身即有灵魂,而且出自灵魂”(21-22页)。这恰恰说明了,在保护产权的司法制度形成之前,宗教在维护所有权中所起到的作用。证明某项物品合法地属于自己;将“属于”自己的东西流转出去,并保证有更好的“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流转回来 ;不通过自身的劳动,“属于”自己的物品却不断增加——所有这些违反原始社会朴素思维的现象倘若没有其他强有力的意识力量的辅助,便无法自然合理地发生、发展乃至演变。而人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业已确认的宗教、或者说信仰关系的权威力量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最好的媒介。物上凝聚着所有者的灵魂,对于我们这些现代人而言,这表达了对抽象的财产权利结构的一种具体理解,对于古人而言,这就意味着权利。而正是由于物品上携带着人的本质的一部分——这是比任何世俗力量都更为强大的超自然力量,也就保证了物品的送出必然会带来物品的返还,对于现代人的思维来说,也就是保证了所有物的流转,所有权的交换。灵魂为物品所有者能够拥有该物品提供了合法性,更为接受物品者加上了一种强大的超自然力量的约束:任何违反所有权的宗教法则的人,都会招致惩罚。

  因此,从我们的视角看来,赠礼制度就是一套以宗教为核心、被神话包围的交换机制;在出现所谓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法律制度以及市场之前,一套维护财产所有、物品交换和财富增值的系统。宗教在其中扮演的是一种混同角色,承担起法律的、经济的、甚至是神秘的职能,即一种“总体的社会现象(ph6nom8ne sociaux total)”(4页)。宗教所赋予的权利与权力,弥漫在礼物周围的神话,正是赠礼制度的重要特征。   

  三   

  在这类社会中,所有权观念全然依赖于宗教所赐予的一种超自然的权威,因而所有权具有了得以行使的基础。但是,同样也因为这样一种宗教观念——物品上凝聚着所有者的灵魂,从而所有者合法地拥有该物品——同时也阻碍着物品的自由交换。因为交换的法则会违反该项原则中所体现的“平等”观念,即,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东西。这种获利性违反了那种朴素的平等观,不仅仅是因为似乎我们在为了更多的利益而出卖自己的灵魂 ;更重要的是因为功利性的交换中蕴含这样一种逻辑:对于交换的每一方来说,“我”所想得到的都是对“我”而言更好的东西,而送出的都是对“我”而言差一些的东西。而这就似乎是在欺诈对方的灵魂,直接就要受到神的惩罚。这样,莫斯所强调的,非真正的自由交换——礼物交换便成为了一种相当契合的替代性交换机制。礼物的送出和接受体现着一种平等,符合神意与道德的平等。因为只是作为礼物而送出,因而被交换的事物“从来都没有完全脱离它们的交换者”(60页),假想中的不平等行为被消除了。赠礼带来了一种强制性的回赠义务,灵魂的交融彻底消除了那种欺诈他人灵魂的幻象。而在我们这些现代人看来,这无疑更具有另一种实践意义,物品的交换从而具有了类似于现代商品交换体系中的权力保障。不同的仅是后者依靠的是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前者依靠的则是混同着法律观念的宗教。

  这样,一套借助于宗教权威的物品交换机制得以出现,物品得以流通,随之带来的则是财富的积累。不经自身的生产而带来的财富的增值,自然而然也与财富的神圣化观念有着冲突。财富是一种罪孽。因此存在着大量散财行为:对神灵的赠礼、施舍、甚至是直接的毁坏,“要证明他拥有财物,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财富挥霍分发掉”(71页)。所有这一切皆是人-神之间的赠礼制度。关于古人的意识,对于我们来说也许永远都是谜,因此我们无法确切明了夸富宴的目的究竟为何,种种令我们这些现代头脑困惑的损毁财产的行为目的究竟为何。也许就是纯粹的消耗,也许是为了获利,任何揣测都只不过是一种立场之争。但是,在《礼物》所考察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夸富宴所产生的种种影响,迫使我们采取一种结果论的观点:散财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因为莫斯举出大量的证据表明,如果你不把财富消散掉,你必定会陷入比穷人更悲惨的境地;而一旦把财富消散,则会带来更多的富足——无论是否是纯粹物质意义上的财富。因此无论古人的意识为何,现实的证据表明,这是一种与这类社会整体的宗教性财产制度基础相适应的经济行为。这类行为具有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促进了财富的循环流通,另一方面则注定了在这类社会中个人财富的规模和作用不可能太大。

  因而这种以宗教为核心与媒介,混同着经济、法律、伦理的赠礼制度,凭借着其与作为权威基础的宗教信仰的契合,一方面促进这物品的交换流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却也限制着这种交换制度向某些方向的发展。礼物交换制度本身蕴涵出了一些在我们看来似乎熟悉的现代观念,诸如契约、信用、权利与义务的移转等等,但是其本身却又限制向这些现代交换制度的发展,这与其赖以存在的宗教基础相一致。宗教孕育了文化与科学,孕育了法律与伦理,却同时也限制了它们。而当这些制度渐渐突破了宗教的母体,独立存在时,相应的交换机制也必然会出现。因而,在《礼物》中,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地方,如美拉尼西亚的一些地方,出现了其他各种形形色色的交换(53页),而“库拉”只不过是其中一种交换形式,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   

  因此,莫斯给出的种种人类学证据与其结论相反,现代法律制度并不是对赠礼制度的违反,并非“赠礼制度在根本上就是反经济的”(125页)。相反,我们相信,现代市场交换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经济制度,与古老的赠礼制度拥有同一个祖先。古老的礼物交换所反对的,也许是丧失宗教性的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可以说市场是礼物的延续,是交换机制的演化。但是,换一个角度,从他们各自的合法性基础——宗教与非宗教 —— 而言,这同样也意味着断裂,深层的断裂。这就是历史。

  莫斯强调礼物交换制度中蕴涵的宗教权威,各种制度的混同。但是,一项体系权威的来源并不能决定该体系的性质,宗教在赠礼制度中扮演的角色,并不能改变该制度的交换本质。而在制度的早期发展之中,各项制度的混同也是一种一般性特征。现代制度中抽象权利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人本属性的剥离;从宗教性的形象化权利到抽象的法权,也不代表人的异化,道德的沦落。如果这就意味着“现今的所有工业法与商业法都是与道德相冲突”(157页),那就未免太武断了些。

  莫斯希冀借助于阐释这种礼物交换制度来批判冷漠的工业社会,但是我们的视角下得不出他的结论。他最终认为,社会中的群体只要“知道给予、接受和回报,社会就能进步”。我们不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我们要指出,正是由于社会的进步,制度的分化,使得我们最终用其他的交换机制来替换赠礼制度。现今的社会赠礼制度依然存在,但是早已不再具有《礼物》所描述的社会中那种总体性含义。因此更不能说赠礼制度的消失意味着人与物的分离,人与人的冷漠。相反,现今社会中的礼物交换的存在更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疏远:功利性渗透交往关系的每一个层面。所以我们相信,即便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市场体系中仍然蕴涵着道德,蕴含着人的情感,但是必定要以另一种不同的形式,与这个社会相契合的形式表达出来。仍然重复我们开篇所提出的观点,社会的变换,伴随着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变换。

  让我们在看到社会种种的不完美的同时放弃那种假想的悲观,放弃那种古老的眷恋:消失的黄金时代。古人不能印证今人的堕落,因为人从来没有变成机器,只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将自身假想为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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