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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看点:医药行业的消费与维权之路

(2009-03-17 09:14:53)
标签:

国际消费者权益

医药行业

肯尼迪

文化

对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类消费者维权事件受到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医药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也在此次两会代表的讨论中逐渐清晰。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正式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既然是消费者的日子,做为医药消费者的我们自然要站出来说说关乎我们性命健康的“药事”。从1997年开始,每年的消费者权益日都有一个主题,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须知,现在我们谈的“发展”是“科学发展”,因此2009年药事的权益,也和发展有莫大关系。

索赔

    切莫小看了索赔。每年辉瑞、惠氏、默克等国际制药巨头,在赔偿上往往会抵消当年的大半利润,所以,对于制药企业,赔偿是个紧箍咒,一方面企业要发展,就有新药产生,一方面,赔偿给企业发展限定了一个圈圈,在圈圈内,企业就要为消费者的安全负全责,从而保障了权益。

然而,赔偿对于我国企业却还是个比较新鲜的事物,不过随着网络的盛行,瞒报再难进行,随着“齐二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受害者索赔了结,赔偿将逐渐为我国消费者和制药企业接受。

监管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大包大揽的,因此不管出什么事情都由政府来买单。而今市场经济时代,完全由企业来买单,似乎不太可行,因此监管成为政府介入的手段、且是主要手段之一。

历次药品安全事故中,人们都在质疑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而缺乏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也成为监管的最大障碍。一切都有待前进和发展。

在索赔和监管的发展中,我们还应看到,多次药品安全事故中,很多责任并不在制药企业,而是用药的人和单位出了差错。因此,是否发生不良反应就要药企停产已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

此次两会,很多代表同时也是制药行业从业人员,他们就药企责任、罪责所在等普遍引起关注和异议的事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认为,只有加强标准和法规,加强基础医疗建设,才能真正防止药害,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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