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看点:医药行业的消费与维权之路
(2009-03-17 0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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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索赔
然而,赔偿对于我国企业却还是个比较新鲜的事物,不过随着网络的盛行,瞒报再难进行,随着“齐二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受害者索赔了结,赔偿将逐渐为我国消费者和制药企业接受。
监管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大包大揽的,因此不管出什么事情都由政府来买单。而今市场经济时代,完全由企业来买单,似乎不太可行,因此监管成为政府介入的手段、且是主要手段之一。
历次药品安全事故中,人们都在质疑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而缺乏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也成为监管的最大障碍。一切都有待前进和发展。
在索赔和监管的发展中,我们还应看到,多次药品安全事故中,很多责任并不在制药企业,而是用药的人和单位出了差错。因此,是否发生不良反应就要药企停产已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
此次两会,很多代表同时也是制药行业从业人员,他们就药企责任、罪责所在等普遍引起关注和异议的事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认为,只有加强标准和法规,加强基础医疗建设,才能真正防止药害,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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