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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永久居住权合同权利权力转让 |
分类: 法谈天下 |
向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共同拥有的房产约定,房屋所有权由男方向某单独所有,但要保障刘某对其中一间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离婚后,双方各自再婚,向某再婚后仍住在该房屋内,而刘某搬出与再婚的丈夫居住。现刘某以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为由安排自己的家属进来居住,严重影响了向某目前的生活。向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永久居住权”不是物权,只是合同权利。
2、“永久居住权”应不得转让。
因此,刘某擅自以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为由将房屋交给其亲属居住,显然是违背了离婚协议的本意。
3、向某应有权终止刘某的居住权。
刘某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向某应有权终止其居住权。
4、刘某的家属构成侵权。
向某依法可以侵权为由起诉刘某的家属,要求其搬离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文/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