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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好文:婚姻中的那些事 (三)

(2016-08-04 17:53:43)
标签:

离婚财产分割

房屋分割

银行存款

股票基金分割

分类: 法谈天下

案例

    小张(男)和小李(女)是经人介绍而认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彼此感觉不错,两人就举办了婚礼,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小张投资经营着一家小型的服装厂,小日子过得不错。后来生意越做越大,小张的应酬也越来越多,身边开始有了别的女人,而他也开始混迹于各种牌局及赌场之中,小李为这些事经常和他争吵,每次吵到不可开交的时候,小张对小李就是一顿毒打。现在小李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想结束这段婚姻。

(三)财产

1小张婚前自己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房子,支付了18万元的首付款,申请了银行贷款,婚后,每月按期还款,房子登记于小张的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小张婚前父母给他们购买了一套价值180万元的花园洋房,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小李在婚前有30万的银行存款。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小张婚后投资200万元经营一家服装厂,工商登记在小张名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小李婚后父母给他们购买了一套80万元房子,登记的是小李的名字。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小李婚后购买了50万元的股票和基金。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7小李婚后购买了一台价值35万的轻型越野车,车辆登记的是小李的名字,也一直是小李个人使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所得购车,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折价后,应依法分割。

 

特别提示: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紫云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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